(1)坚持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环境保护和贸易的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涉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每一个国家都责无旁贷。发展中国家虽然受技术和资金的限制,但经济发展决不能成为破坏环境的理由,如果发展中国家不注意保护环境,甚至破坏环境,最先受害或受害最深的往往是自己。
(2)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税收体制。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长远角度来看,环境税可以促进资 源的合理利用,可以解决政府的财政收支问题,也可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国家和企业都有利。当前中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行政干预和控制为主,其中,对现有企业要求限期治理,否则便以关、停、并、转相处罚是最常见的手段。目前的环境管理中,经济手段已有不少应用,但主要是作为“命令——控制”的补充,而且以行政收费为主,以“税”的名义收取的费用种类只占其中一小部分。这些环境收费的主要缺陷是:实施效果不佳,未能促进整个经济体系效益的提高,与相关部门政策的融合性不高。因此我国环境税收体制的建立,除了要对现有的环境税收政策进行改革,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清费立税”,其核心是依法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把可以归税的费或并入原有的税种体系,或在必要时设立新税种,对暂不具备改税条件的收费予以严格规范。
(3)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措施,尽快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并尽早制定与该国际标准相关的国内配套法规;强化检验检疫制度,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为出口企业做好认证工作,使更多有实力的企业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证书,为其产品进军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4)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我国于1993年公布了环境标志图形,1994年5月正式成立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为了使环境标志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确保环境标志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权威性,把有利于环保的我国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我国应尽快制定环境标志管理条例,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要求和期限、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此外,我国要完善有机食品生产、认证等方面的立法。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颁布了多个规范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如《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和标识技术规范》等。但这些规章对于有机食品顺利走向国际市场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尽快完善我国有机食品法规体系。从国际贸易上看,有机食品需要制订一个国家级的法规,还要争取国际组织的认可。2003年以后,非欧盟国家的有机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进入欧盟认可的第三国有机产品准入名单。而进入第三国名单必须有与欧盟类似的国家有机产品法规、生产标准和认证管理体系。2)国家应加强对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1990年,受荷兰有机认证机构的委托,在我国进行了境内的首次有机认证检查,目前在我国境内还有来自美国等国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由于他们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对同一个生产基地,甚至出现在—个认证机构没有通过,而在另一个机构却获得认证的现象。目前,国家有机食品归属环保总局管理,绿色食品归属农业部管理,一整套的质量控制体系还刚起步,应尽早促成政府职能部门着手有机食品发展的协调和组织,一待时机成熟,应建立国家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