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由于法律规范未能对物业管理中各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一般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存在很大的错位。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有越位之举,或直接侵犯业主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例如物业公司强制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等;业主一方也经常因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业主侵犯自己权利而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比如,邻居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不适当地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起诉等等。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的多发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物业管理认识不足,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而这些又是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尤其是对物业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的。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析
研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利于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司法,采用促进自觉守法综合措施,来针对性地解决中国现实改革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物业管理关系各类主体间居处境位所含利益、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协调的矛盾问题,有效化解有关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建立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法律秩序起到积极影响效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所有人)及其自治管理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机关。
(一)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
物业公司是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受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聘请委托,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实施管理服务的企业。
而业主委员会则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的发生以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为前提。
这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就是各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2003年颁布的《
物业管理条例)对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有详细规定。
一言蔽之,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对物业的管理权首先属于业主(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聘请的保姆,保姆要做的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收取业主的管理费用,未经业主同意委托的事项,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去随便插手。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