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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迁

  在中国,经历了周王朝的封建分封统治以后,历史上出现了春秋战国时代的混乱,这种混乱实质上就是对原有国家控制方式的一种否定,也是新的国家制度出现的前兆。秦始皇用武力统一了全国以后,废除了自商、周以来的分封制,实行郡县制,郡下设县,县下有乡、亭、里,形成了郡县乡亭里的政权体制;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帮助皇帝处理国家大事,这样从中央到地方,一切权力均集中于国家,国家的制度和政令直接达到乡里和家庭。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早在公元前就已经出现了成熟的国家政治,两千年前就形成了国家直接管理社会的治理模式。中国历史上很早就进入了农业社会,具备了物权法形成的经济基础,而且自秦朝开始就已经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也具有了产生民法典的政治条件,中国之所以没有产生民法典的原因,就不应从它的经济、政治基础方面去寻求,而是应该将注意力转向其他方面。
  实际上,从俄国的农奴制改革也能看到近代国家控制力的扩张在俄国社会的表现。由这种改革我们发现了欧洲社会由封建时代向近代社会过渡的历史规律。但我们应该清楚这一普遍现象并不能放之于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并不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在经历了一个等级制社会以后才进入到了近代国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罗马。那么,为什么在罗马并没有出现封建等级社会,在身份物权到个体物权之间并没有经历等级物权呢?这要从罗马国家的特殊历史来分析。罗马初期是一个城邦国家,人口数量少,早期地域也非常有限,在罗马开始扩张之前,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已经成熟,国家机器已经完善,对侵占土地的占领不是采用分封方式,而是设置行省,委派总督统治,由于罗马法律的成熟和国家控制力的强大,使得罗马城一直保持着帝国的中心地位,一直是帝国行政的中枢,。加之罗马人很早就建立了市民法和万民法两套法则,并长期限定市民法的适用范围,对扩张占领的土地适用万民法,只是到了帝国后期才将这两种法则融合统一。所以,罗马并没有因疆域的扩展采用等级分封的统治模式,在身份物权与个体物权之间就没有出现等级物权。
  近代欧洲出现了一场法典化运动,各国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这场运动为什么会出现在近代欧洲呢?其中的原因在于新的治理模式下,国家在抛弃了原有的封建统治手段之后,必须采取新的治理方式。因此,当国家直接面对全社会个人时,法治就成为近代国家的必然选择,编纂法典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新途径,统一的司法制度和成文法典成为联系国家与公民关系,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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