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迁
陈建军
【摘要】物权的变迁不应以法典出现的时间先后为标准进行考察,物权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出现没有直接关系。物权的变迁一般经历了身份物权、等级物权、个体物权到制度物权四个阶段,影响物权变迁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控制力的扩张,罗马的物权变迁有其独自的特点。
【关键词】物权 变迁
【全文】
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同时就是物权由事实到观念再到制度,由粗糙到完善,由简单到复杂逐步演进的过程。考察物权的变迁是物权研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本文尝试从新的视角,认清物权发展的真实轨迹进而总结物权变迁的一般规律。
国内学者的观点
钱明星教授在其《物权法原理》中对罗马法、日耳曼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英美财产法等不同时代与国家传统的物权体系进行了介绍。从其内容来看,钱明星教授对国外物权变迁的论述还停留在介绍的层面,没有从历史及其联系的角度来审视物权的发展变迁,还没有从物权发展一般规律的角度去开展研究。
王卫国教授在其《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一书中介绍了“物权的历史发展”。书中论述“物权(或者说,财产权)是一种随不同社会历史条件而变化着的社会制度”,并将物权的历史分成三个阶段: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书中谈到物权制度的早期发展跟土地有密切关系,只有在农业社会,土地才会成为最主要的物权客体。“土地私有是物权制度成熟的催化剂。”对于工业社会时期的物权,王卫国教授总结了物权发展的新特点,指出“传统的所有权概念面临现代文明的挑战”。王卫国教授采用了一种新的标准即以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来划分物权发展的阶段,而不是像大多数学者采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划分标准。但他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归属于工业社会的产物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物权是农业社会的规则,只是到了近、现代社会,商品经济或所谓的工业社会的发展对物权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物权作为农业社会的法则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在国内学者中,对物权变迁研究较成熟者,当属高富平教授。高富平教授所著《物权法原论》将物权变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近代民法法典化之前的时期、近代民法法典化时期、20世纪以来的时期。在近代民法法典化之前的时期,主要介绍了包括罗马法、日耳曼法、西欧封建时期的物权制度。高富平教授认为罗马法最为重要的贡献在于其法律体系是以确定和保护私权为核心的,而私权中最为核心的是私所有权,也正是因为罗马法创立和发展了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并建立起绝对保护个人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体系,所以“罗马法首开个人本位主义立法之先河”。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日耳曼人将自己的习惯法带到了整个欧洲,并逐渐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了该民族的“集体生活方式和团体本位思想”,因此,日耳曼法的指导思想为“社会本位”。对于西欧封建时期的物权制度,高富平教授认为“是以分割的所有权制度为框架的,这种框架成为封建政治与经济、财产权利与身份权利不分的一种社会结构,所有权被社会同化而丧失原有的自由流转特性”,因而这种所有权被称为“是与社会一体化的安排”,一种“特殊的社会本位”。高富平教授将《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民法法典化时期的开始,并认为该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即“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在这个时期,人们在资产阶级革命平等、自由口号的推动下,对物的占有变成一种完全依个人意思自由处分的绝对所有权,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到了20世纪以后,由于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和制度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出现了一些理论“旨在否定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为国家干预和限制私有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此引发了物权立法及私法立法的重大变革即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因此,将20世纪初以来这段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或社会化时期”。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高富平教授对物权变迁总结出一个发展过程,或者说是物权变迁的一条主线,即由罗马法个人本位到日耳曼法团体(社会)本位,再由日耳曼法团体本位到法国的个人本位,最后又由法国的个人本位回复到现代的社会本位。这也可以说是高富平教授关于物权变迁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