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认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一是意思自治。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即自订免责条款。从实践看,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有的约定得宽,一些通常不属干不可抗力的事件也约定为不可抗力;有的则约定得窄,一些通常认为是不可抗力的事件也棒斥在外.对此,法律遵循协议至上的原则.其二,对于不可抗力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般法律规定我国际惯例。不可抗力大致包括以下三类事件:①自然事件,如地震、水灾、火山爆发等自然界发生的天灾;②
国家行为,即国家通过法律、政策或者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如政策性调价、贸易制栽或贸易限制等;⑧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战争、骚乱等。
关于经济异常现象能否成为不可抗力,目前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者看法各异.笔者认为,经济异常现象,如市价的暴涨•、骤跌、通货膨胀等,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事件,一般刁;
能视其为不可抗力。
三、情事变更中的权利与义务
1994年修改的我国经济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各国合同法关干情事变更的立法经验,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从而确认了情事变更的权利属性——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有权利即有义务。权利人即债务人的义务,根据
民法通则第
153条和
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l、克服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时,可以抗而不予抗拒,即没有尽到其克服的义务,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免除债务人的民事责任。2、浓法通知的义务。
经济合同法第
3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
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所以,有效的通知必须具备:①及时;②理由;③证明。
四、情事变更适用的条件
1、适用情事变更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情事变更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