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的法律适用初探
彭志强
【关键词】合同法原则 适用
【全文】
情事变更的法律适用初探
彭志强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井免除其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这在合同法上称为情事变更。在我国,情事变更长期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市场所固有的不正常风险,包括情事,必然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因此,有必要探讨情事变更适用问题。
一、情事变更适用的原因
情事,又称情势,有的称“不可归贵干当事人的事由或事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称之为“障碍”。虽然称谓各异,但它们都具备以下二个基本特征:
l、不可预见的偶然性.情事变更所称之情事,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系偶然,故也叫作“偶然情事”,如地震、水灾、战争等.情事与风险事件不同.虽然二者的发生都极具偶然性,但是,风险事件相对干情事,后者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承担的意思,前者则是当事人估计到的事件,只是相信它不可能在合同履行时发生,权衡利害得失,甘冒风险,愿意承担起商业上失败的风险后果.如市价之涨落,为风险事件;但国家调整价格的行为,则为情事。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可作为免除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情事,当然不能是当事人过错造成的,所以情事也叫做“不可归贵干当事人的事由戍事件”.所谓不可控制,是指当事人对于客观发生的
不可lJ3责干当事人的情事,还必须尽主观努力克服情事障碍,使之无碍干合同的履行.可以抗拒而不予抗拒,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是情事变更所言之情事的本质特证.所以,情事在商业习惯中称作“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刁;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涉外
经济合同法笫24条进一步明确:“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事件.”情事变更是不可抗力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是导致情事变更适用的原因.
二、情事变更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