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
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
宪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具体表现在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不受侵犯,也即
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全面的、整体性的。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治生活中拥有最高的权威,她规定了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文化、国防和外交等。作为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总纲或基本原则的
宪法,在其基本原则中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明确规定下来,可见其在国家的整个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宪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从国家宪章的高度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法治生活中一件极其重大和具有伟大意义的事件。无论从哪一方面讲,这将在最大程度上解放和激发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最充分地调动广大民众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为自己同时也是为整个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的所有形式和取得形式,早已与单个个人或家庭的私有和取得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在私权方面,最广泛和突出的是表现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中。现代的法人制度——公司制,在组织社会经济、创造物质财富方面发挥着广泛而根本的巨大作用。私有财产的观念,与奴隶或封建的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财产私有的形式表现出广泛的多样性,它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
作为
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宗明义地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从根本的意义上是保护了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及其法律保护方式,从法律方面讲,纯粹是一个形式问题。其区别,根本的在于:这种法定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和保护方式,在这一法律颁布实施之时,是否有利地促进而不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进步。在
宪法的意义上,也是如此。社会财富的作用和意义与人的自然需求,从最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了
宪法和法律应当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保护以何种方式确定下来。只有有效而充分地使用财富去创造财富,而不是把社会财富大堆大块地集中在一起,去消耗或低效率地使用,应该是社会经济获得进步的一个最基本条件。人的自私与无限占有的欲望和本性,决定了财富在由人们私有的情况下,会爆发出巨大无比的创造力和再生力。或许可以肯定地讲,这从完全的意义上决定了社会财富“私人”所有的完全合理性。而
宪法和法律所要做的是,对此加以科学而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并从最大的程度上去限制、约束和必要的惩治“私人”在行使这种私有财产时,对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所可能造成的不应有的任何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