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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竞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开明的资产阶级极力鼓吹、赞扬、肯定并实行“宪法至上”的理念、精神和制度,俨然已两百多年,而其“宪法至上”所保护下的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至上、民主与法治等所导致的一个必然而合理的结果,显然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弱小的私权万分有效地获得了公权的呵护,而公权在此条件下受到了较好地约束和限制。在广泛的私权中,最能直接而实实在在地满足个体需求的,便是金钱、财物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由私人所有的权利。这种私人所有财产权一旦形成制度并以最高权威的方式——即法的方式确立之后,作为社会最基本细胞和组成部分的个人、家庭、群体(社会组织、生产集体)等私人们,便自然而然地拼命劳动或组织劳动、创造财富或为创造财富而服务。这样,在许许多多个私人的财产集聚、膨胀的同时,社会的整体财产显而易见也就获得了集聚、膨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越发变得不可避免。
  宪法是超越法律的,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必然无条件地服从于宪法宪法统领着所有的法律。可见宪法在一个国家法治生活中的至高无尚。法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自有国家产生的那一天起便存在,而将这种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写进宪法的是也只能是资产阶级。因为,资产阶级讲的不仅仅是法制而已,在讲法制的同时她还很讲民主,这种法制与民主的有机结合便是法治。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宪法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和表现,宪法是对民主和法治的确立和保护。其中社会经济民主的最直接和主要的表现,就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而社会经济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就是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确立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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