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市场流转、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本流动性,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转让。与《
民法通则》和以往的
合同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一是解除了计划体制对当事人间合同转让的束缚;二是简化了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
民法通则》第
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一规定,虽然在保护合同另一方的权利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却严重限制了权利方处分自己债权的自由。而
《合同法》则将该条规定一分为二,第
79条就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单方面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对转移义务者则规定,依然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将《
民法通则》第
91条一分为二,不但保护了债权人不受债务人转移债务行为的侵害,而且给了债权人更大的行使权利的自由度。这对于日渐繁荣、快速的经济往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六、
《合同法》从法律上阻止了格式合同可能出现的不平等现象
在
《合同法》中,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将不再出现。如该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则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第41条则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做出了带有限制性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三条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一不得规定不平等的条款,二须对某些条款尽到提示注意、说明之责;三是一旦发生纠纷,而格式条款有多种解释,处理机关将选择最不利于其的一种解释。有了这些规定,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将被彻底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