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自由是
合同法的灵魂,是商事交易得以进行的基础。从法律上讲,商人的交易活动属于私人之间的行为,有别于诸如政府等公共机关从事公共管理的公共行为,对于这种私人行为,除了该种行为直接触犯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外,任何人,包括国家在内,均不得干涉。
新的
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在
合同法写上“合同自由”,但整个
合同法显然贯彻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原来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流通领域的关系虽然也采取合同形式,但这种合同只是借合同的形式来强化指令性计划而已。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生和安排均属于商人自己的事情,因此,为了表明了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和信心。合同自由在
合同法中具体表现有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二是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与之签订合同的自由;三是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四是当事人有通过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是当事人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六是当事人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自由。上述合同自由的规定,赋予企业自己安排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企业自由决策的空间。
二、
《合同法》旨在维护企业的交易公平
在商业社会中,任何交易行为无不显露出利益驱动的色彩。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利益的驱动可能使得企业唯利是图,因此,追逐利润对于企业来说是天经地义的。问题是,企业的这种追求利润的行为必须以不损害其他企业同样追求利润的机会为前提。因此,为了保障每个企业都有公平的追求利润的机会,
合同法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措施以维护交易的公平竞争。如
合同法第
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其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才可能发生公平交易。
合同法第
5条更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
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条文的规定均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