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法统”语义建构及国家认同问题的思考--对虚无文化国家观的颠覆性言论和对规范国家的建设性观点

★关于“法统”语义建构及国家认同问题的思考--对虚无文化国家观的颠覆性言论和对规范国家的建设性观点


鲜江临


【关键词】法统 国家
【全文】
   古典中文中是否具有“法统”语词,这是一个纯语言学的问题。笔者无意到故纸堆里去寻找古文中的“法统”――因为发现了它也无意义,如“宪法”一词被人从《国语》等典籍中发现――“赏善罚奸,国之宪法”,这类古文语词,丝毫没有当代确认的语词意义。意义差异导致它们实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法统”的含义,得依靠当代意义的建构和确认。法统还是一个成长中的概念,这一语词的意义发育,是一种文化创造活动过程,是一个制造过程。“法统”一词,虽然被不时使用,但是它是一个意义的“半成品”,还没有人提出一种关于“法统”的公认语义而被普遍接纳。笔者也无意对其进行“终极性解释”,而是要参与到对“法统”的创建活动中,介入话语民主主义的建设过程。 
   法统这一语词,是一个可开发的汉语语词,如果较大规模地施以开发活动,它就是一个“新词”,或者是翻新的语词――它会成为一种语言产品,甚至成为“流行产品”。考虑到当今社会,即权力强势社会在话语世界中的语词侵掠已经达到惊人程度,比如“法治”、“依法治国”、“宪法”皆已经成为霸权的俘虏,因此“法统”这一产品的制造,需要保持加工过程的节制,通俗地说,就是需要以蜗牛行进的方式,来厘定法统的意义――因为它需要始终保持成品化程度不足产品的特色,从而避免被轻易共产的命运。 
   法统就是活动国家的存在的一种现象,是一种指标,一种体系,一种证明。它与国家具有共时性,但与国家的生理状况不具有必然对称性。说它与国家具有共时性,并不是说国家可以反证法统存在,只有规范意义上的国家在规范性建构的主动意识阶段,才可能出现法统。国家确是法统的参照物,规范意义的国家,是法统的存在环境。这样说,是说在国家的意义尚未厘清的认识阶段,法统只会进入妄谈的语境;甚至“国家”也时常在被妄谈。 
   国家组成元素是主权、领土和人民。国家不是一个文化的概念,是一种公认的规范概念。从这个层面的意义出发,需要将国家从长期存在的文化解读即误读中解放出来。我们身边,有过许多国家--出现过几十平方公里的国家,也出现过上千万平方公里的国家。数千个国家,生灭在“神州”。深刻的历史学家说:“朝代是国家”。这种认识符合“国家”意义的当代共识。但是,在一些著作家那里,对国家的认识,却仍然处于文化意义的想象阶段。甚至在一些过去的学术热门读物,如《兴盛与危机》这样一些读物中,国家概念也是以非当代意义的文化意义层面上被错误使用。被国际竞争刺激思维失常的人民,集体咏唱着“五千年中国”的儿歌,仿佛在亚细亚的东方,果真一直就有一个“大一统”的国家似的。但是思维正常化的人民,在历史地图前,会很清晰地看见“国家”变化的真实状况。国家不是文化概念,同时也不是民族性概念,这不仅是从人民的构成得出的结论,也是从国家统治者构成得出的结论。大元国即我们称为元代的国家,法统中弥漫民族歧视,规定汉人对统治民族“被打不还手、还手无诉权”,这个国家与汉人自傲的唐代国家,实在没有民族性的延续和承继关系。误读的国家观,不合史实,不实事求是,乃自欺欺人。 
   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但它却必定是一个实存物。它需要具体的组织机理和主体,将国家从一般意义变化成特殊意义,这种具体国家就和抽象的理念国家出现了差异;法统出现在这个具体化的过程中,促进着国家的现实化。社会历史中有具体国家,没有抽象国家。什么花样的具体国家都有。有树立国教的国家;有存在“国球”的国家;有卡拉ok国家;亦有因国王喜爱大场面、宏伟广场于是遍布的国家;有国王吹牛、全国跟着虚报政绩的国家;或者有律令五花八门,司法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的国家。如果一个具体国家缺乏时代合法性,即统治方式与同时代的社会生产、社会交换、伦理发展的普遍需求不适应,发育不出适应社会需求的社会规范和现世制度,这样的国家不是普遍物,它的法统必然处于缺位或残缺的历史阶段,实存的法律规范具有零散、非经整合的特征。这就是说,具体国家可能有法律制度,甚至有法律体系,但是无“法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