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欣喜的是,本次选举候选人的产生一改以往由上级指派候选人的做法,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预选程序。先由选举委员会制定一些资格条件,比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等,然后全体居民投票产生候选人。其中颇耐人寻味的是,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有一道程序是报名参加选举的人必须先参加组织的笔试、面试,最终再由投票产生。这颇类似于用人单位的人才招聘。实际上这说明了选举制度在遴选人才方面的不足,还需要辅之以其他遴选手段来共同运作。考试选任在目前看来仍是最有效的一种遴选人才的手段,这是一种完全技术化的手段。而民主的选举却没有将合理性建立在当选者是否德才兼备上,而是建立在当选者是经过同意的,哪怕他(她)是一个庸才。民主的目标并不是遴选最有能力的统治者,而是遴选最没有争议的统治者,所以,在选举人才方面,它还需要吸收其他选择手段。因此,对于选举人的资格会设置一些条件,诸如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甚至也会先行采取考试等其他方式筛选出合格者,而至于谁当选,谁是最优秀的,则交给选民来决定,或者说由选民来赋予被筛选出来的人以合法性,也就是说民主的意义在于由程序提供的合法性而不是由结果提供的合适者。
四、自治困境
居民委员会直选的目的仍然是自治,通过自治来改变基层社会的治理结构,或者说实现以自治为主的基层治理模式。但是,自治的实现仍存在很多障碍,如上述一些制度与非制度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依然来自党领导结构。
据介绍,目前上层对于基层选举提倡支书竞选居委会主任(或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竞选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这样就带来这样的问题。如果支书未能当选主任,那么就形成“双头制”,而在目前的体制下,很显然,社区大事仍然是由支书而不是主任拍板,那么居民所选举的只是“二把手”。而如果支书当选主任,那么兼具两种身份的当选者究竟应该向谁负责,确实成为一个不得不解决的现实问题。两套班子合而为一的做法,一是出于节省经费开支的考虑,而进一步考察,其实这是一个加强控制基层自治组织的巧妙办法,当政府权力从基层退缩出来的时候,执政党又巧妙地进入这一自治领域。基层选举的初衷是为了选举出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自治组织,塑造出一个有别于国家权力控制下的社会结构。然而,根本制度决定了这种自治始终是一种有限的自治,当国家需要收回之时,完全可以非常便利地收回放手的自治空间。问题并不在于支书能否兼任主任,而在于支书的存在始终是自治无法摆脱的一个障碍,兼任制则加强了国家的控制,而分立制也至多是一种有限的权力制衡结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