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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与治理——堤口庄直选撷影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基层政权机关经费拮据,或者说领导者不甚开明,选举经费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此选举也有可能难以为继,或者以一种极其经济但很草率的方式来进行。选举当天的音响非常低劣,时高时低,加之人声鼎沸,致使候选人的自我介绍几近形式,候选人的个人情况与许多竞选主张也被淹没在低劣的音响和嘈杂的人声之中。这就使得选举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如果排除选举前的宣传介绍,选举当日的介绍与宣传几乎不可能在选民之中引起反响与回应,而这是与经费密切相关的问题。视野再延伸至当选后的居委会,经费是制约自治组织能否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法定功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介绍,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以及个人收入来源是按照4:3:3的比例筹措的,也即国家财政负担40%的经费,地方财政负担30%,剩余30%由居委会自己筹措。可以看出,国家的财政供给是自治组织运行的前提和有力保证。
  这就使得基层自治民主过于依赖国家。社区自治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国家权力从基层社会的退出,社区自治的根本方向应是居委会作为一个行政化组织的逐步退出。居委会选举改革应从选举半官方的行政官员转变为选举“社区领袖”。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开启之后,国家权力逐渐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瓦解了传统的国家——乡村社会的关系。在获取了现代化所需要的巨大资源的同时,也大大拓展了国家权力的范围,逐渐使其成为一个庞大的无处不在的“利维坦”。宪政的本意在于构建一些制度体系来限制国家权力,既包括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也包括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村社自治则划定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为国家权力确定了合理的边界。国家对村社控制的减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开始,也是宪政进程中一个必经步骤。但是具有悖论意味的是,村社自治恰恰是在国家权力推动之下进行的,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力推进,村社自治或许不可能实现,至少进行速度要缓慢许多,一旦国家撤出供给,村社自治的夭折并非不可能;另一方面,国家的推动又致使村社自治过于孱弱,具有天生的依赖性,缺乏自足性,相反,国家却因此获得了对村社的巧妙控制。
  有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非常清醒地指出,一个必须引起注意的趋势是,在单位体制、户籍制度等传统控制手段不断弱化的局面下,居委会体制意图通过“选举”改革得到强化,成为继续压制城市“社区化”生长的集权力量。[2] 国家的强力推动存在着转变控制方式的可能,并且因为选举而获取合法性,从而更增强其控制力。而要克服这一悖论,在目前看来,困难颇大,因为大部分地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尚不具备自立的能力。而最有可能克服这一悖论的是城市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具有独立财产权的业主克服了对国家的依赖性。目前方兴未艾的业主维权行动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治,而北京回龙观业主聂海亮当选人大代表则将这种自治进一步拓展至国家民主领域,凸现了社区自治对国家民主的回应与推动。
  在国家民主不到位的情况下,村社民主曾被寄予了推动国家民主的厚望,试图以基层民主为突破口推动国家民主的发展,而这实际上存在极大的偶然性,有论者就非常尖锐地指出,“社区民主的胜利果实尚风雨飘摇,遑论推动国家民主”。[3] 尤其是通过实地观察,确实发现基层民主天生的不自足性使其深深依赖于作为供给者角色的国家,而如果将推动国家民主的希望寄托在它身上,未免有些过于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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