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习中的阅读
张宇飞
【关键词】阅读方法 法学学习
【全文】
法学学习中的阅读
自文字和印刷术发明之后,大凡求知的,无有不通过阅读来进行的。古语云:“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这一语道尽了古人对阅读意义的朴素理解。作为人类智识与经验汇集的书籍,给阅读者提供了得以站在别人肩膀上发展的可能,这也使知识得以历时与跨域地传承。对于法学学科而言,阅读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它构成了法学学习中一项最基本的学术训练,甚至成为学术内容本身,成为具有目的性的一项学术行为。
但是,阅读常常给人以困惑,譬如可供阅读的著作漫无边际,浩如烟渺。阅读者总想理出个头绪来选择阅读的书目,而权威们也经常乐此不疲地为后生开列书单。即使这样,也通常是剪不断理还乱的混沌。人类具有寻求规律与章法的天性,或者用法学术语来讲,人类具有追求秩序的心理常态。那么阅读是否也存在秩序可依,进而言之,我们是否应该追求一种“阅读秩序”呢?
一、阅读之精
初涉法学,对于阅读者而言,首要的一个问题或许就是法学著作的艰涩难懂。尽管术业有别,各类学科均有各自的专业槽,但是总有一些学科的著作更容易读懂一些,例如文学。而法学的专业性较强,专业壁垒较高,若非经过专门训练是很难读懂专业著作的。对于初学者而言,且不说阅读法理学、法哲学等方面的艰涩著作,就连民商法学等部门法领域的著作或许都存在着很大的阅读障碍。专业阅读常常带有深深的挫折感。许多人因此会止步在法学的殿堂之外。但是,无论是消遣性的阅读还是研究式的阅读,在一些基本问题中的沉浮,就是这样反复失败着进行的,一步看到底,一进门就懂的天才,几乎不存在。这就需要阅读者有基本的心理准备以及必要的耐性,即使存在很大的阅读困难,也不要轻易放弃。如果反复读几次,多读作者的其他著作,或许不懂的东西会豁然开朗,因为对于一个作者而言,其著作里一定会有重复,甚至还有语义和词汇上的重复,反复研读之后,对于一个问题即使不明其理,但也能复述其基本意思和立场了。这就为进一步了解作者及其著作打开了一扇门。初读哈耶克,可能不知所云,光是其复杂的句子结构就足以扰乱读者的心智。但是读完《自由秩序原理》,还是对其基本学术立场略有了解的。如果能够读完《法律、立法与自由》、《通往奴役之路》、《致命的自负》等著作后,他的自由主义的态度与学术观点就了然于胸、跃然纸上了。
反复研读不仅是读懂文本意思的需要,同时还是精读的一个基本要求,进而言之,它还是读懂作者及其著作的必需。“读懂”二字是我们最容易麻痹的两个字,往往读懂文本意思之后,我们会觉得已经读懂了这一著作并进而自信地认为读穿了作者本人。其实,文本含义与著作蕴意及作者本意之间尚存有不少的距离,一是因为语言的有限性与思维的复杂性之间存有不可调和的龃龉,文章本身的蕴意需要读者细细来揣摩。另一方面,文字一旦形成就获得了独立的生命,它往往会主导着读者甚至作者本身的主观意思,所以阅读就成为了再创造的过程,读者理解的意思甚或会与作者的意思大相径庭。如何寻找出作者的本意,这不仅仅是读懂文本含义就能解决的问题,而且还需要读者与作者之间一种模拟的以文本为载体的交相互动。对于任何著作,只要像德里达所谓的带着“批判的警觉”,执拗地反复研读,每次都会有不同的收获。尤其是历经时间检验的经典著作,愈读愈会有新的问题呈现,愈会有再一次研读的动力与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