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取原有分销渠道;
(2)获取被并购企业的商标;
(3)利用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
(4)利用原有商誉等无形资产。
三、外商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的各类途径
(一)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中国的企业
1、整体收购
外商可以根据我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中国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资产,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
2、部分收购
外商也可以根据我国《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限制的投资方向,部分收购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权。部分收购可以分为:
(1)重组控股式收购,即通过参与中国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以达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
(2)增资控股式收购,即在原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基础上,由外商增资扩股,中方不参加增资,相应降低所持股份,从而使外商由参股变成控股。
(3)股票认购式收购,即外商对中国那些同时上市发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过大量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
(二)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并购中国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如果已经在中国境内设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的法人,在并购中国的企业时,就适用国内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中国法人所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出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中国的企业实施全部收购或部分收购: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