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朗氏冲击波”自始至终也都是以一种非法治化的方式进行的,在整个过程中,郎咸平教授没有采取任何法律程序、引用任何法律文件进行论证。即便他所揭露地问题都是事实,他也不过是利用数据披露了一个事实而已。如果朗咸平教授如他所说的,就是“将其研究结果公布出来”而已,本无可厚非。但是朗氏仍然令人遗憾地向前多走了一小步,当他开始基于自己的研究发现而对顾维军等人的作法大家批判时,已经不自觉地滑入了道德说教的泥潭,即便他的说教不是空洞的。到最后,整个朗氏冲击波也不过是一场新式的道德讨伐而已,须知道,电脑算命不过是算命的一个新面孔,基于数据的价值批判到最后仍然是一场远离法治的批判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秉承“去道德的形式理性”的法律人的缺场毋宁说是一种理性的克制。
三、法律人的角色与责任担当
然而,即便我们可以为法律人在此次事件中的缺场而辩护,难道我们对于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就没有责任吗?面对着纷繁复杂、问题频现的国企改革,难道法律人能够以贡斯当所谓的“现代人的自由”为藉口而长久地保持沉默吗?不能,而且也没有。法律人有而且应当有自己的社会角色与责任。我们应当努力把这场经济学理论主导的、政策化的国企改革尽快引导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首先,从改革方向上,应当确立国企改革的法治化目标,从源头上把国企改革法治化,以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取代政策性文件,以法律的思维与理念主导改革路线。其次,从改革过程上,应当尽快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规范国企改革的整个过程。再次,从问题解决上,应当把“合法与否”确立为是非判断的最高标准,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国企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以道德代替法律,以说教取代审判。
实际上,法律人自始至终都在践行着他们的社会责任,虽然他们以惯有的理性对某些改革热点问题保持着语言上的沉默,但是他们推动国企改革法治化的行动却从来没有停止过。从理论上的改革法律研究,到改革规范的厘定,再到改革纠纷的处理,都彰显着他们的角色与责任。应当说,这种理性的思维与务实的行动,远比朗氏的批判对于中国的改革和社会进步更加有价值。我们这个社会从来不乏鼓噪的文人,却极度缺乏默默做事的实干家。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能苛求法律人必须“入场”参加朗氏的大批判,反而应当赞叹他们为国企改革的法治化所作出的贡献。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在逐步地走向法治化。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一大批与国企改革相关的规范已经建立起来,从下一步国企改革的方向与方式,到国企改革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再到国企改革纠纷的解决与责任追究等等,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国资委在各种场合多次明确,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目标之外,国有企业改革还应该坚持一个同样重要的法治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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