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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缺场与责任担当

  但是,我们不能借此推卸法律人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一个法学家如果忘记了生活本身提出的问题,而沉溺于法学现有的原理、概念、命题,那么就不仅丧失了社会责任感,而且丧失了真正的自我,也丧失了学术。朗咸平现象再次提醒我们法律人,应当反思这种集体的缺场和“不时髦”。法律从来都是一个世俗的学问,这要求我们法律人,应当眼光向外,关注社会、关注生活,而不能仅停留在纯粹理念到理念的逻辑游戏之中,或者玩弄空洞的大词法学和前沿口号,我们应当比其他社会角色更加敏感地扑捉社会与民众关心的问题,勇于肩负自己的社会担当,善于引导和促使民众树立理性的法律理念,对争议作出正确的是非评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不时髦并非彰现形式理性的象征,而是疏于担当社会责任的反讽。
  二、亚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与法律人缺场
  如果进一步看,单就形式理性的主观特征还没有办法解释法律人的缺场现象,在美国,杰出的法律人波斯纳不就抓住社会热点问题频频出手吗?!抛开主观意识来看,法律人在朗氏风潮中的缺场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中国正在努力奔向法治化,换句话说,中国至少在目前来讲仍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此阶段,道德化的说教仍然主导着社会意识,经济学的宏大叙事以帝国主义的姿态垄断着社会的话语权,“法律至上”这个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是非判断标准在目前的中国仍然是一个若即若离的梦想。实际上,正是中国社会的“亚法治化状态”堵塞了法律人“入场”的热情与通道。无论在国企改革,还是在其他社会重要问题上,法律人的价值和地位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诸如《证券法》、《基金法》等重要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也是由厉以宁、王连洲等经济学家担纲的。即便是诸如所有权、股权等典型的法律问题上,也为争当公共知识分子的经济学人所主导,即便偶有介入,也不得不变身为所谓法律经济学等非典型形态,法律人的声音也无法成为主流。整个社会基本上处于非理性的理念操控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法律人在社会问题上发挥其价值和作用,也导致了法律人频频在社会热点问题中集体缺场。
  作为中国经济生活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从一开始就不是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的,虽然它的运行越来越趋近于法治化。启动已近25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的原动力不过是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两个政策性文件而已。至少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企业改革的种种措施基本上都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推出的,而这些文件又基本上都是经济学家不断“鼓噪”亦或者说“推动”的结果。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启动后,经济学家仍然“占据着”本应由法律人承担的监督者的角色,不断地以各式各样的理论指挥棒探着石头曲折地前进。甚至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与问题,也没有纳入司法的通道进行解决,取而代之的要么是理论上的反省,要么是空洞的道德说教。法律的价值一再被淡化,法律人的声音一再被忽视,甚至被排斥。从这个意义上,也仅仅从这个意义上,在这个经济学理论主导的、政策化的国有企业改革历史过程中,法律人的缺场几乎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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