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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领域新感受

  7、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之间就上述十六。6所列项目互相往来的函件。
  8、其他影响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9、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其他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十七)其他
  1、所有送交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董事会的有关非法支付或有疑问活动的报告,包括支付给政府官员的情况。
  2、由投资银行、工程公司、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集体机构对目标公司或其经营活动所作的近期分析,如市场调研、信用报告和其他类型的报告。
  3、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业务、经营或产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市场开拓、销售或类似的报告。
  4、所有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对外发布的新闻报道。
  5、所有涉及目标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或它们的产品、服务或其他重大事件的报道和介绍手册。
  6、任何根据你的判断对并购者来说是重要的、需要披露的涉及到目标公司的业务的财务情况的信息和文件。
 
  律师根据上述调查清单对目标企业进行逐项调查后,形成一份厚达几公分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先传至事务所各有关法律专业部门阅改无误后,再递交给加拿大BC公司,以使该公司得到法律专家独立作出的各项调查内容的法律评价。
  在结束对美国WC公司的调查后,并购双方在各自律师的协助下,起草同意并购的决议提交各自的董事会表决通过。随后,董事会将通过的并购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批准。并购双方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合同是整个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文件,同时也是并购履行的主要依据,因此,这是买卖双方律师的工作重点。国际业务部主席迈克尔.赫博斯特担纲起草并购合同,随后递交卖方律师修改。每修改一次,我就得到一份拷贝。前前后后我得到了十几份拷贝,也就是说,经过来来回回十几次的修改、谈判才最后定稿,交由双方签署。
  这份跨国并购合同记载的内容比我在国内看到的企业并购合同内容多上几十倍,其中一些主要条款和我们国内的合同相类似,但双方律师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为了把意思表述的明白无误,没有歧义,通常从正面、反面及侧面几个角度反复阐述。有些条款则是我们初涉并购案件所容易疏忽的,如先决条件条款,通常应规定双方都已取得并购行为的一切同意及授权,尤其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双方都已取得有关此项并购的第三者(通常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和债权人)必要的同意与核准;至交割日止,双方此项并购活动的所有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双方才履行交易的正式手续。又如声明、保证及承诺条款,通常包括卖方向买方表示并保证目标公司没有隐瞒重大问题,否则买方可以取消合同;买方向卖方保证买方有法律能力、财务能力并购目标公司;卖方向买方承诺在履约日前使目标公司营运维持原状,不支付股利、不签订重大合同,不改变财务结构,不出售重要资产等;卖方董事会签发给买方责任函,罗列目标公司法律地位、财产清单、负债情况、诉讼仲裁等情况。再比如限制竞争条款、损害赔偿条款等,这些并购合同中的起草和修改技巧,都是我们所要学习和研究的。
  买卖双方正式签署并购合同后,双方律师开始协助买卖双方履行并购合同所约定的事项。美国WC公司将其法定帐簿、被并购证明、地契、动产和其他有关文件都移交给加拿大BC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律师在审查美国WC公司履行并购合同所有承诺后,支付WC公司部分现金,并通过替换股票、可转换债权及认股权证方式将原WC公司股东手中的股票转换为BC公司股东的权益。同时,完成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变更注册登记的手续。为保证被并购企业将来的正常运营,律师还协助BC公司向原来的顾客、供应商和代理商发出正式通知,承继原由WC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对有些契约进行调整或撤销,通过适当补偿的方法办妥法律手续。
 
  四、几点感受
  在美国律师事务所观察了跨国并购法律服务全过程后,我有几点非常深的感受:
  1、跨国并购法律服务与传统法律服务有着较大的差异。与前面名律师谈的名案所不同的是,在跨国并购法律服务面前,能够闪光是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个体律师的才华只有融入团队精神才能有所作为。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并依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协同和分工作业。在这方面,美国的律师无疑要比中国律师强得多,因为美国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专业化分工和协同作业的规模和综合优势。而我国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实际上还处在个体合作的阶段。
  2、跨国并购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业务的新领域,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当今世界上跨国并购浪潮已席卷全球,中国也毫不例外地被卷入其中。首先,跨国公司的全球发展战略将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相互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逐鹿中国市场,既是中国扩大扩大和加深对外开放的必然结果,也是跨国公司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而迅速占领市场、占据市场份额、赢得竞争主动权的最快捷的方式就实施并购。其次,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特别是在中国进入世贸组织的时间表的日益临近之际,中国将在投资政策、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问题上迈出更为开放的步伐,由此也将为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契机。再次,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众多的并购目标企业。目前,我国的企业资产重组是一种资本不足情况下的资产重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资产重组具有一定的难度,显然,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跨国公司来并购、重组一批中小型企业,无疑是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一条值得尝试的途径。客观上,外资正通过证券市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场外协议并购等方式从事着大量的并购活动,这为律师提供了极好的法律服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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