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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与中国“法治”话语

柏拉图与中国“法治”话语


张超


【关键词】柏拉图  人治 法治
【全文】
  柏拉图与中国“法治”话语
  
  众所周知,古希腊的柏拉图是西方一位开拓性大思想家,其中年著有代表作《理想国》,晚年又撰写《法律篇》。就这两个文本而言,前者以善之理念为神髓,申张哲人政治家治国;后者则以法律为核心,为城邦进行立法。风格迥异。那么,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是不是意味着柏拉图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或本质性的变化,是不是反映出他从“人治”走向“法治”了呢?可以确定,法学论者大多认为柏拉图晚年所做《法律篇》标志着他从天上回到人间,从“人治”走向“法治”,并强调其认识的“进步”性。[1] 显然,这种观点与中国的当下语境十分契合,因此还具有现实赋予的绝对正当性。然而,笔者却试图对这一论断提出质疑,指出柏拉图的一生思想一以贯之,根本不存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所谓“进步”性变化。
  基于《理想国》中哲学政治家在“善”之理念照引之下治国的共识,我们不妨以《法律篇》为中心,透视柏拉图的法律观,剥离《法律篇》背后的知识谱系,在此基础上与《理想国》作以比较对照,看《法律篇》与《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思想是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采取的步骤依次为:法律之目的,法律之内容,法律之功能,法律之制定者。这样,所谓柏拉图之“法治”思想也将清晰的呈现出来。
  一
  (一) 法律之目的
  《法律篇》以探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法律精神为开端,这两个城邦的法律目的在于培养公民的勇敢精神从而在战争中打败其他国家。柏拉图认为勇敢仅是部分美德,是人类美德中最微不足道的部分,立法者应追求整体性的美德。这种美德是神所具有的,包括智慧、节制、正义、勇敢。神的美德高于人的美德,每一个人都要以神的美德为指引,无限的趋进达至神的境界。实际上,神之美德即为善之理念,立法的目的全在于此。《法律篇》列述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处处凸现着立法之目的性,可见柏拉图苦心孤诣旨在实现至善这一最高理想。在第十卷关于灵魂或神灵的探讨使柏拉图承载至善目的之法律观更加昭然若揭。善之理念与灵魂紧密相连,一切善与恶都起源于灵魂。“一个不可避免的允诺时,我们打算把灵魂作为一切事物的原因,是善与恶、美和丑、正义和非正义以及一切对立物的原因。”[2]与肉体分离的灵魂决定了人的善恶本性。因果报应,生命轮回,灵魂之神是开始,是过程,是终了。故一切措施都不是目的,都只是方法和过程。
  法律之目的是所有美德中的最高美德——善之理念。善本身拥有绝对的价值,它是所有存在的超越法则与动力之源。而贯穿于《理想国》的正是蕴含智慧、节制、正义、勇敢这四种美德的善。可见,《法律篇》的终极意义和最后旨归是《理想国》。在《法律篇》的临近结尾处,柏拉图再一次写到:“我们说过,我们立法的每一个细节都应围绕着一个单一的目标,用来称谓它的恰如其分的名字,我想我们都同意,叫做美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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