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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资战略的调整与跨国并购法律环境的完善

  在充分肯定跨国并购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负面效应,但是这种负面效应可以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政府的干预、国际组织的协调以及这三种力量的有机结合,来加以克服。
  (1)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市场调节
  同资本的流动呈相同方向,跨国公司的整体要素也总是向利润高的地区或部门流动,一旦有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并购在我国某一产业内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那么,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就会有其他的跨国公司去追求这种超额利润,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竞争局面。所以,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至少具有一部分遏制垄断、促进竞争的调节功能。
  (2)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适度干预
  政府为了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趋利避害,应当对跨国并购所可能导致的垄断倾向进行干预,以引导跨国并购的正面效应,控制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
  首先,应对我国的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作出通盘考虑,互相衔接。针对某一产业或行业中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技术优势和本国的企业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跨国并购“排挤”本国企业、形成市场集中和垄断的可能性的大小,然后再采取相应的国家政策。
  其次,在外资政策方面,应从国家长远利益考虑有选择地运用战略性投资政策。我国的市场广阔且前景看好,对外资有吸引力,由此可对外资并购提出有利于本国的业绩要求,同时可实行某种行业进入限制。例如,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关键产业和国民经济方面的关键产业排斥外资通过并购方式进入。
  最后,要将较为成熟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即通过立法确立我国政府对跨国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原则、标准和程序等。这种法制化、透明度的政府干预制度,既有利于我国政府将跨国并购纳入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引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又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降低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实施并购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3)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国际协调
  鉴于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其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正越来越受到国际规则的制约。在拥有众多跨国公司并实施大规模跨国并购的西方发达国家,已在对跨国并购交易进行审查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调。面对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实施并购活动的日益增多,我国也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参与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协调活动,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并购审查制度及法律的研究,并注意吸收其先进经验,借助国际力量对跨国并购给我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干预。
  三、 为跨国并购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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