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允许管理当局实施详细的调查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并购交易进行调整。信息收集的基础是更标准化的补充信息要求表格。
五、时间限制
为了减少不确定性和提高效率,在国际并购审查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该有一个紧凑但又能达到的时间限制(在此期间,并购交易不能最后完成)。下列时间限制被认为是合理的。
1、第一阶段中递交简易表格的,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个星期;
2、第一阶段中递交详细表格的,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个月;
3、第二阶段,自收到完整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之日起1个月;
4、被动辩论程序,自管理当局正式程序开始后4个月;
5、主动辩论程序,自程序开始后2个月。
所有的时间限制经并购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
六、申请要求
标准的简易表格和详细表格将被分为:
1、普通信息需要--一个单一的回音需提交所有的审查部门;
2、相应的信息需要--每一个审查机构应收到分别的但相似结构的附录,内含与权限相关的数据和反应材料;
3、单独的信息需要--每一个管理当局有设定相应附录来获得该国并购控制法律所需的特定信息。
有关管理当局应准备参加与并购当事人进行的讨论以缩小申请的范围,经所有审查机构的同意,普通信息可以不必提交。
七、对信息的补充要求(第二阶段)
国际并购审查机构应该同意根据综合的、标准化的补充要求征询表开展工作,尽可能消除非关键项目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定制的追加内容,并参加与并购方的讨论以缩小材料要求的范围。
八、信息共享和保密
每一个国际并购审查制度的成员国需要从三个方面修正现存的保密规则:
1、信息传送。每一个审查机构应该有不受限制的能力(但不是义务)向正在审查跨国并购交易的国际并购审查制度成员国的机构提供秘密信息。
2、接受机构保密规则。每一个国际并购审查制度成员国的审查机构收到非公开的信息后,应该严格地保密,禁止转传输这些信息给政府的其他机构或国家实施机构。
3、禁止第三方介入。国际并购审查制度成员国中审查跨国并购交易的机构所发送的或收到的非公开信息,应依法禁止第三方通过取证程序或其他方式获取。
九、成员国审查机构间的沟通
国际并购审查成员国中涉及正在审查并购交易的审查机构之间应根据下列框架互相协作:
1、通报。下列事件值得正式通报:
--审查机构在收到简易申请表后需要详细申请表;
--审查机构签发补充材料通知;
--审查机构进入正式的辩论或同意程序;
--审查机构结束调查。
2、非正式讨论。在跨国并购交易审查期间,鼓励国际并购审查机构间,尤其是案件审查官之间进行非正式沟通。
3、正式协商。在国际并购审查程序的下列阶段,审查机构应参加正式的协商:
--在第一阶段结束前的一个星期,就审查机构在第二阶段审查程序中是否能保持中立立场交换意见。
--在签发补充材料通知前一个星期,就合作和收集充分信息交换意见。
--在任何时候,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就信息共享、实质性问题或由于竞争关注而寻求可能的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正式协商。
十、实施准则
为了保证透明度(和将来可能出现并购法律的趋同),每一个成员国的实施机构应该发布和定期更新实施准则,准则应强调6个关键问题和本国法律和程序上有关并购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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