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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九)

   2、调查权
   竞争执行当局的调查官员根据委员会的授权,具有如下调查权力:
   (1)检查并购当事者的财务报表、档案和其他业务记录;
   (2)对财务报表和业务记录进行摘抄或复印;
   (3)要求并购当事者对有关财务报表和业务记录进行口头解释;
   (4)有权进入被并购企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调查。
   根据委员会授权从事调查的官员将持有书面的履行调查证明,证明上写明调查的对象范围、调查目的以及提供不正确或虚假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调查进行之前,委员会会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调查企业所在国政府有关当局,告知调查的目的和调查官员的身份。
   被调查企业所在国竞争执行当局的官员可以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帮助委员会的调查官员履行调查职责。如果被调查企业或企业协会不配合委员会官员进行调查,所在国当局应为委员会调查官员提供必要的帮助来履行调查职责。
   3、处罚权
   委员会对下列故意或过失违反并购法律的个人或企业可处以1000-50000欧洲货币的罚金。
   (1)没有按照并购法律的规定向委员会递交并购交易的通知;
   (2)向委员会递交的申报材料中含有不正确或误导的信息;
   (3)在调查过程中向委员会调查官员提供不正确信息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调查官员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4)在调查过程中以不正确的方式制作调查所需要的财务和业务信息或拒绝提供调查官员所要求其提供的信息。
   委员会将对下列故意或过失违反并购法律的行为处以并购交易总额10%以下的罚金。
   (1)没有根据欧共体委员会作出有条件并购决议履行相应的附条件义务;
   (2)违反并购法律的规定实施并购
   (3)无视委员会关于并购与共同市场利益不相适应的决议而实施并购。
   4、制定规则权
   委员会会有权就并购申报的表格、内容和其他细节问题等制定并购审查实施细则。
   当然,委员会在审查并购程序中,应给予并购当事者机会对委员会拟作出的决议发表不同意见。对于委员会有关暂时停止并购交易或有条件实施并购的决议,允许委员会在作出该决议后给与当事者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四节 国际并购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国际并购审查制度(草案)
   美国律师协会国际反托拉斯委员会和经合组织竞争法律和政策委员会一致认为并购审查程序是国际协调努力非常有前途的领域。它使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跨国并购交易成本的降低(包括由于时间耽搁或不确定性的减少所带来的利益)成为可能。为此,引述他们所勾画的国际并购审查的基本框架,以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一、草案说明
   以下所拟定的步骤在行政方面是可操作的,而有些则涉及到法律的修改。要对美国、欧盟和其他可能参加的国家的法律进行修改具有政治上的困难,这种复杂性是不能被忽略的,但也不能因此而阻碍国际协调发展的努力和计划。促使国际协调成功的一条途径是拟订一项条约,该条约可不涉及现存的国内并购审核制度,但签约国应接受标准的时间规则、文件格式、信息共享的协议草案和其他具有国际性性质交易的程序。这一概念可以被视为国际并购审查制度。
   二、组成部分
   国际并购审查制度有12个核心部分组成,但并不需要其他的组织机构。
   1、事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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