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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九)

   根据欧共体并购法律,由欧共体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并购案件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允许并购案件进行的决定。与此同时,根据并购法律的规定,成立并购案件审查咨询团。欧共体委员会作出并购审查决议前,应听取咨询团的意见。咨询团由每个成员国竞争当局派出的1-2名人员组成。咨询团会议由欧共体委员会主持召开。欧共体委员会必须在召开咨询团会议14天前将邀请信发至各咨询成员,同时应附有并购案件的简要介绍、主要信息和欧共体委员会的决议草案。咨询团成员将对决议草案发表意见,如果意见不一,可以进行表决。
   根据罗马条约第172条的规定,欧洲法院在欧共体范围内有司法管辖权。如果并购案件当事者对欧共体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不服,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审查欧共体委员会对并购案件所作出的决议,并可撤销、改变欧共体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
   三、欧共体委员会并购审查机构与各成员国并购审查机构的关系
   欧共体并购法律对欧共体委员会并购审查机构与成员国并购审查机构的关系作了许多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对并购审查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即符合欧共体并购法律审查门槛的并购案件由欧共体并购审查机构管辖,低于欧共体并购法律审查门槛的并购案件由各成员国并购审查机构管辖。
   2、成立欧共体并购审查咨询团,咨询团成员由各成员国并购审查机构派员组成。欧共体委员会并购审查机构在对并购审查作出决议之前,要征询咨询团的意见。
   3、欧共体委员会应在整个审查程序中与成员国竞争当局保持紧密的联系,并听取成员国竞争当局对该并购案件的意见。
   欧共体委员会并购审查机构在收到并购申报后3天内,应通知成员国并购审查机构,有密切关系成员国在收到欧共体委员会递送的并购申报后三个星期内就该并购案件是否会导致该成员国相关市场的垄断或集中情况反馈给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成员国反馈的情况决定该并购案件是由委员会自己处理以保持共同市场的有效竞争,还是将此案全部或部分交由成员国并购审查机构按成员国并购法律处理。如果成员国反馈的情况表明该并购会影响该成员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但不构成共同市场实质性的一部分,委员会在认定上述情况后,可以将此案委托该成员国处理。委员会是否将向委员会申报的并购交易交由相关成员国处理,通常有如下考虑:相关的地域市场主要是指并购当事者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与临近市场在竞争条件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相关成员国在运用这一条款时,只能就维护这一特殊市场的有效竞争采取相应措施。而其他成员国有权根据罗马条约第186条的规定,也可向欧洲法院提出适用其本国竞争法律的要求。
   4、为了履行欧共体并购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欧共体委员会并购审查机构有权从成员国政府及其有关执行机构那里获得所有必需的信息。如果欧共体委员会并购审查机构认为有必要由相关的成员国并购审查机构对有关跨国并购案件实施调查,相关成员国的并购审查机构依照欧共体并购法律有义务实施调查任务。如果被调查的并购当事者不配合欧共体委员会并购审查机构进行调查,所在国当局应为欧共体委员会调查官员提供必要的帮助来履行调查职责。
   四、并购审查标准
   是否有利于欧共体市场内的有效竞争显然是并购审查的主要标准。但是在欧共体内,有关产业政策在1989年生效的并购法中要不要在审查并购交易中加以考虑,是一个争议十分激励的领域。欧共体委员会竞争事务部专员里昂. 伯利丹爵士(Leon Brittan)在他整个任期内强硬地坚持并购法需要纯粹的竞争分析,产业政策的考虑不应该在并购法中有任何地位。这一观点在蒂哈威兰德(de Havilland)一案的决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他只得到了一票。显而易见,欧共体倾向于在并购法中更多地考虑产业政策和公共利益问题。在蒂哈威兰德案后,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个决议,对并购法作了修正,很明确地在并购审查中强化了产业政策的因素。作为里昂. 伯利丹的后继者,新任的欧共体委员会竞争事务部专员卡尔. 万. 米尔特更多地反映出实用主义者的特征而非竞争的纯粹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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