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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九)

  第二节 跨国并购审查的双边合作
   一些发达国家已在跨国并购审查的双边合作方面积极地开展了工作,如美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共同法律协助条约,其中已生效的20多个,大部分含有反托拉斯调查的协助内容。1994年根据司法部的的要求,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反托拉斯协助法》(International Antitrust Enforcement Assistance Act),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与外国有关反托拉斯机构谈判、签署双边反托拉斯共同协助协定。1997年4月,美国与澳大利亚初步达成了这类协定,并在征求意见,以期最后通过。1991年,美国与欧共体签署了反托拉斯合作协议。1995年与加拿大签署了反托拉斯合作协议。
   在双边合作的层面上,欧盟与美国之间的合作关系最为密切。欧美双方签署的反托拉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当一方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审核并购案时,如果该并购案将涉及到另一方的重大利益时,有义务向另一方反托拉斯执法机构进行通报,并就竞争法律的执行交换意见。
   2、双方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在采取行动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
   3、按照传统的礼让程序,一方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在执行本辖区内竞争法律并采取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另一方的重大利益。
   4、按照积极的礼让程序,一方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在执行本辖区内竞争法律并采取措施时,如果会影响到另一方的重大利益时,可以邀请另一方反托拉斯执法机构,依据另一方法律,对反竞争的行为采取恰当的措施。
   该协议执行以来,双方就跨国并购案件的互相通报和沟通的统计情况见下表:
   表8-1:
  年份 欧共体向美国通报的并购案件数 美国向欧共体通报的并购案件数
  1991.9.23-1991.12.31   3   9
  1992.1.1-1992.12.31     11     31
  1993.1.1-1993.12.31     20     28
  1994.1.1-1994.12.31     18     20
  1995.1.1-1995.12.31     31     12
  1996.1.1-1996.6.30     17     10
  (资料来源:Commission Report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ir competition laws [COM/(96)479 final, 8.10.1996.)
   双方除了就涉及对方利益的跨国并购案件进行通报外,还就下列领域进行合作:
   1、时机的把握。即每一方在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的反托拉斯法律时,如果准备对有关并购行为采取措施,应考虑时机的把握,以避免给对方反托拉斯执法造成被动;对有些影响到双方市场的并购案件,尽可能通过协调在相同的时间内采取措施。
   2、评估跨国并购交易对对方的影响。鉴于有些跨国并购案件对双方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以及反竞争效应具有不同的影响,双方经常通过信息的交流和各自观点的交换,使对方在采取措施时,既考虑跨国并购对本区域的影响,也考虑到对另一方市场的影响。
   3、补救措施的协调。当一方对跨国并购案件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与另一方的观点可能发生冲突时,通常在起草有关决议时就采取共同协商的办法,以避免强烈的执法冲突。
  第三节 跨国并购的超国家监管--欧盟跨国并购审查制度
   一、欧共体超国家并购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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