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国际礼让是国家间相互礼貌和良好协调方式的一条重要原则。它意味着一个主权国家在决定是否对涉及他国亦具有管辖权的公司或行为案件进行追究时,应该慎重考虑他国的因素。传统的国际礼让在实施竞争法方面涉及两个阶段:
1、实施阶段。一国的实施机构作为对追究案件的替代,可以决定尊重他国实施机构的利益和努力。例如,具有创造性的美国-欧盟备忘录在寻求竞争利益协调方面约定了6条相关礼让因素。美国司法部则单方面地在决定是否对那些可能会影响外国主权的利益的案件进行追究的问题上,考虑8方面的礼让因素。
2、裁决阶段。如果一国实施机构经与外国相应机构协商或未经协商作出了决定,这种决定仍有可能面临着案件被撤销的意向。在美国,最高法院将依据国际礼让的考虑,在仍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实施自由裁量权来否决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决定,撤销案件。
三、封锁性法律的废除
鉴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许多国家制定了封锁性法律。其主要目的是:
1、当外国政府企图实施域外适用时,保证当地政府能从当事人那里得到通知;
2、防止有关文件和证据传入外国当局和原告当事人手中(以罚金甚至监禁等方法);
3、阻止当地法院帮助外国当局或原告当事人通过取证等其他手段收集证据。
4。由当地法院拒绝承认外国当局所作的赔偿判决。
5、为已经根据外国当局的判决支付全部或部分赔偿金的当事人提供追回的权利。
封锁性法律是与反托拉斯的国际协调目标背道而驰的。它们只能使制度摩擦进一步加剧而不是减少,更严重的是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反对不正当竞争活动中设置了路障,并导致全球经济效率受损。成功的国际协调需要以在信息收集和交流方面加强礼让和紧密合作,来替代主权导向的封锁性法律。这种期望从政治上看是困难的,但学者们还是希望有关国家能最终认识到,相互合作而不是阻止国际竞争法的实施,才是它们最长远的利益。
四、积极的礼让
积极的礼让不同于传统的礼让,它着重于积极协助而不是减少冲突的副作用。它不是一种反对由域外适用而导致的冲突,而是提供了一种合作主动性的框架。竞争法领域内这一概念的实践典范就是美国-欧盟备忘录,其中约定:“如果一方相信在另一方的领域内有反竞争活动,并且已经对其重要利益构成不利影响,则发现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并且可以要求另一方的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当局对此采取相应的行动。”
积极的礼让将帮助国家追究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双方的利益都有不利影响,但只有一方具有有效的管理权。但是在美国-欧盟备忘录中,被通知的一方仅有的义务是考虑对方要求提供的帮助,而最终是否采取行动则保留完整的裁量权。更强有力的积极礼让应该克服这种不确定性,但实际上由于政治原因和国内的优先权而很难实现。
五、透明度
法律和实施的透明度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增强个案处理的一致性,提供公众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信心。经合组织在竞争和贸易政策中都将透明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在市场日益一体化的今天,竞争管理当局执法行为对另一国企业的影响日益增加。这就使实施部门的有关政策和特殊决定等有关信息不仅对外国实施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和咨询者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六、处境选择(当事人的选择权)
要精确地预测实施协调步骤何时能获得收益是困难的。尽管全球化的趋势是如此的明显,但合作的利益取决于特殊的市场因素,特别是每一个交易或每一项调查。例如,在一个真正的全球市场上一件涉及直接竞争者的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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