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并购(九)
史建三
【关键词】国际投资、并购、外资
【全文】
第八章 跨国并购的国际协调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已经表明,跨国公司正在逐步取代国家市场而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从转移资本、商品和生产的角度看,跨国公司正起着一种决定着这种转移的性质和方向的作用。世界经济的这种发展趋势,同时也表明,民族国家调节国内经济的权力受到了限制,而从全球角度来调节(和保护)经济秩序则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这一点不仅表现于多种多样的全球组织,而且也体现在建立跨国家的区域组织从而统一经济职能的活动中。
国际协调的三个主要理性目标是增强全球经济效率、减少体制摩擦和降低交易成本。犹如经合组织所阐述的那样: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和全球化改变了竞争的基本特征,即潜在利益的增加来源于竞争政策的趋同和国际协调的增强。然而,文化差异、国家主权和允许实验等的多样化,使得协调更为艰巨。尽管对协调成本的量化是困难的,但任何协调的成本应被视为对全球利益的投资。
随着世界范围内跨国并购现象的进一步扩展,有关跨国并购的国际协调问题已越来越受到跨国并购发生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研究的触角也开始涉及到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主要方式以及国际并购审查制度的建立等内容。
第一节 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
保护竞争活动和程序的国际协调最初是寻求减少公共和私有交易成本。然而,正如经合组织所认为的那样,这种活动也是潜在地减少摩擦和提高全球效率,这正是竞争政策的目标所在。换句话说,有效的国际协调同国内阻止经济福利损失的原因是相同的。
六项基本原则为国际协调的实施提供了基础。由于它们都不是激进的,故而应该成为双边或多边讨论的可行框架。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许多国际贸易协定的基石。经合组织确认它不仅是贸易政策背景下的基本原则,也是竞争规则中的基本原则。毫不奇怪,这种非歧视规定也已被包含在国际反托拉斯法典(草案)(1993年由Max Planck Institute 的一批学者草拟并发表)。国民待遇原则在竞争政策中最典型的应用就是取消显眼的歧视条款如出口卡特尔豁免。同时,没有理由鼓励那些歧视外国公司及其跨国并购活动的程序性规则和实际运作活动。
国民待遇是一种“单向”的非歧视原则,它排除了外国公司在域内受到不同于域内企业的待遇。但是,反之并不亦然,例如,对外国公司并购当地公司施加比国内并购者更为严格的事前通知义务很显然是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的。而另一方面,一项对外国公司宽容的法律因其可减少体制摩擦风险和依从负担而通常是无可非议的。
二、域外效力的礼让适用
一国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尤其是美国的竞争法)经常受到抨击。 富科斯和奥德夫指出:“如果每个国家都只顾保护本国利益,那么跨国控制将不可实现”。因此,为了全球效应的合理配置,通过一部消除隔阂的国际反托拉斯法典来协同交叉管辖(建筑在一种“效应测试”基础上)要比各国通过各自的竞争法律来减少反竞争行为更有效。如果域外适用的主要不利方面--潜在的低效能和制度摩擦--通过国际礼让方式得以有效地解决,那么,反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会更理想。这也就是经合组织所描述的一条竞争政策和实施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