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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八)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产业部将决定是否允许这类并购交易实施。如果经申请者同意,产业部长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30天。申请者如果在有效审查期限内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则视为产业部已批准该项跨国并购交易。
   经审查,对于符合对加拿大产生净利益标准的跨国并购交易,产业部将同意其完成并购交易。对于不符合净利益标准的并购申请,产业部将予以驳回并不得进行并购交易。如果已经进行的,则必须按产业部的要求剥离相关资产以符合标准。对于那些外国公司不执行产业部关于剥离有关资产决定的行为,产业部有权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八节 各国审查制度评述
   一、各国并购审查制度的共同特征
   1、并购干预法制化,即通过立法确立并购审查的宗旨、原则、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方式,使政府对跨国并购的干预和审查合法化、透明化。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明显地归纳出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制度的一个共同特征,即这些国家都是并购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这些国家所有针对跨国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程序等都在法律中一览无余地体现出来。这种高度法制化和透明度的审查制度,既有利于东道国政府将跨国并购纳入该国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达到吸引外资和保护国内有效竞争的双重目的,又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降低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目标公司实施并购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规范化的审查标准、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投诉方式等,也是跨国并购被否决和禁止比例很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跨国公司来说,一项跨国并购的决策通常对该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事前的调查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并购制度的法制化为跨国公司的事前调查和最终决策提供了一个国家对跨国并购政策的确定性依据。从世界范围内跨国并购活跃程度和并购法律的完善程度的相关统计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即跨国并购交易和一个国家并购法律的完善程度成正相关关系。美国和英国是世界上跨国并购最活跃的两个国家,也是公认的两个并购法律最完善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里,跨国并购以不得造成市场份额过度集中形成垄断为前提。如美国专门制定了反托拉斯法、并购指导准则,并购审查制度,并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英国专门制定了《公平交易法》,由公平交易办公室和垄断与并购委员会负责法律的实施,保护有效竞争,促进有利公共利益的并购活动。德国专门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并购审查制度,并由联邦卡特尔办公室负责该法的实施。由于这些国家有自由化的市场经济,有序的竞争规则,明确的法律规定,透明的审查制度,使跨国公司较易于在跨国创建和跨国并购之间作出自由的选择。
   2、并购干预有限化。跨国并购由于东道国政府干预而被完全禁止或否决比例都非常低。统计数据表明,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大型跨国并购案多达数千起,而被东道国政府完全否决或者禁止进行并购交易的不到总数的0.5%。通常而言,审查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具体的、灵活的、可操作的方法来保证并购的结果不会降低有效竞争,同时也尽可能避免对被并购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并尽可能减少并购效率的降低。当政府审查部门发现并购交易案件有可能降低有效竞争、导致垄断时,往往通过与并购当事者协商的方式对部分资产进行剥离,以使跨国并购交易顺利过关,并且保证被剥离的资产能在市场上成为有效的竞争者。当然,各国政府对跨国并购审查和处理方式上体现的灵活性是禁止比例很低的一部分原因,但是该共同特征所反映的更深刻的原因是跨国并购对东道国和世界经济所具有的正面效应。正如本文在前面已经论述的那样,经济学家在他们的研究报告中已经阐明了跨国并购可以促进新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引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原理。他们认为,跨国并购者通常都是在其本国最为成功的公司,因而也常常拥有最新的产品、最新的技术和最先进的管理方法。这些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方法通过跨国并购一起转移到了东道国,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增长。 美国执行跨国并购审查的反托拉斯局也指出:“绝大多数并购从竞争角度讲是积极的或者是有利于竞争和消费者的,这是因为并购可以带来协同效应,改进或创造新产品以降低生产成本。在许多纵向并购案中,经济效率的作用显得更为明显。”。
   3、特殊行业禁止或限定非控股比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禁止或限制跨国并购是主权国家行使经济控制权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成了一种国际惯例。即使是美国、英国等一直标榜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的国家,也对涉及国家安全、 航空、通讯、海运、原子能、金融等领域的跨国并购予以禁止或对收购的股份予以严格限制,以防外国公司控制这些领域。
   二、并购审查制度的个体特征
   1、归口差异。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无论是国内并购还是跨国并购交易,都由该国的竞争管理当局或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履行竞争管理职责进行审核,适用的是同一个法律;而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审查部门。有关国内的并购审查由国内的竞争管理当局负责,适用的是国内的竞争法律,而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则由外资管理部门负责,适用的是外资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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