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并购资金类型,如是股票还是贷款;并购资金来源,如有多少直接来源外国公司,多少来源于澳大利亚资本市场等;
2、分别来自出售者、目标公司和购买者的并购理由;
3、并购者对并购后的计划描述及其资金安排情况。
对于跨国并购低于5000万澳元的交易,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要求并购双方提供并购双方必须提交有关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场所地址、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最终并购公司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对跨国并购的特殊限制
外国公司如果欲并购特殊行业的澳大利亚公司,其审查的标准和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
1、如果外国公司欲收购澳大利亚的银行,则适用澳大利亚银行法(Banking Act 1959)、银行股份持有法(Banks Shareholdings Act 1972)和银行政策,包括非常谨慎细致的要求,政府将根据这种并购对国家利益的影响进行个案处理。
2、允许外国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国内航空公司不超过25%的股份或数家外国公司收购不超过40%的股份。允许外国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不超过25%的股份或数家外国公司收购不超过35%的股份,如果这种收购没有和国家利益发生抵触。
3、根据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的规定,允许外国公司收购澳大利亚机场不超过49%股份。
4、根据1981年船舶登记法(Ship Registration Act 1981)外国公司对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公司的并购股份不得超过半数。
5、根据政府外国投资政策,对于媒体行业有价证券投资超过5%股份的行为,以及所有非有价证券投资行为,不管其资产规模大小,都必须事先提出收购申请。
6、根据广播服务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的规定,外国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商业电视广播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15%,数家收购不得超过20%。、
第七节 加拿大对跨国并购的审查
一、并购审查法律和执行机构
加拿大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审查部门。对国内并购的监管是由1986年通过的竞争法并购控制计划调整,并授权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的调研局长(Director of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对并购案件进行调查,并通过获得一个由法官和专家组成的竞争庭(Competition Tribunal)决定,来组织某些并购交易的进行。
加拿大于1986年建立了并购控制制度并要求并购双方事先向反托拉斯当局通知并申请,该并购控制制度基本上沿袭了美国的制度,事先通知的门槛和评估并购合法性的标准几乎和美国是一样的。
对跨国并购申请的审查是由《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 )调整的。 1985年6月,加拿大废止原来的《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实施新通过的《加拿大投资法》。
《加拿大投资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鼓励外国公司投资加拿大,以提高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机会。该法授权产业部部长负责《加拿大投资法》的实施。由产业部长任命一个投资局长(Director of Investment)提供咨询并协助部长实施《加拿大投资法》。
二、并购审查标准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对跨国并购的审查标准主要看其是否对加拿大产生净利益。投资局长在审查跨国并购是否符合对加拿大的净利益时,通常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这种并购对加拿大经济活动的投资效应;
2、加拿大公司及其所涉及产业的参与程度和作用;
3、这种并购对提高加拿大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发展和产品革新等方面的效应;
4、这种并购对加拿大产业竞争的影响;
5、这种并购对加拿大民族工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影响;
6、这种并购对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贡献。
三、并购审查门槛
审查门槛:根据不同情况,加拿大政府设置了不同的审查标准
1、对于外国公司通过直接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非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来控制加拿大公司的情况,审查门槛是被并购的加拿大公司的资产总值500万加元以上;
2、如果是通过间接方式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非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来控制加拿大公司,例如,并购在加拿大注册但所有权由外国公司控制的公司,审查门槛是被并购公司的资产总值在5000万加元以上;如果加拿大投资者在该被并购公司拥有50%以上的所有权并且这种所有权所代表的资产超过500万加元的,也符合审查门槛。
3、如果外国并购者具有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者世贸组织成员国身份,则直接并购的审查门槛由500万加元提高至1.72亿加元(根据经济增长和通涨率逐年调整);
4、在间接并购的情况下,如果加拿大投资者在该被并购公司拥有50%以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所代表的资产也从500万加元提高至1.72亿加元。
5、如果外国并购涉及到加拿大特殊产业的,则不适用上述较高的审查门槛,这种特殊产业包括铀制品、金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和文化事业等。
四、并购审查程序
外国投资者不管是以并购的方式还是以创建的方式在加拿大投资,都需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进入外资审查程序。在跨国并购审查程序方面,根据跨国并购交易额或者并购双方资产额的审查门槛标准,实行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种是通报程序,即如果跨国并购交易额或资产额不超过门槛标准,则允许跨国并购者在并购交易前或后填写投资局设计的简要信息表格,向投资局长通报并购交易情况即可。另一种是审查程序,即如果跨国并购交易额或资产超过门槛标准,跨国并购者必须填写由投资局设计的跨国并购详细信息的表格,向投资局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的标准就是看跨国并购是否会对加拿大产生净利益(Net benefit to Cana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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