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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八)

   2、航空。法国政府不允许外国航空公司经营法国境内城市间的运输活动,换句话说,法国国内航空公司的控制权如果转移到外国公司手中,那么该公司就无法在法国境内经营。
   3、广播电视。法国法律规定,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公司不得收购法国广播电视公司超过20%的有选举权的股份,除非该国与法国签有互惠条件的国际条约。
   4、金融。根据法国1984年的金融法,授权法国金融管理机构禁止非欧共体成员国公司以并购方式控制法国的银行、证券经纪公司和会计公司。
   5、海运。法国的工业部和经济部不允许外国公司收购在法国注册的海运公司超过50%股份的并购活动。
   6、通讯。根据欧盟一体化的要求,法国通讯公司的垄断局面于1998年1月结束,但开放仅限于欧盟成员国。非欧盟成员的公司不得持有法国通讯公司超过20%拥有投票权的股份,除非该外国公司所在国与法国签有互惠国际条约。
   7、出版。法国政府不允许外国公司收购法国出版公司超过20%的股份,除非该外国公司所在国政府与法国政府签有互惠条件的国际条约。
  
   第六节 澳大利亚对跨国并购的审查
   一、并购审查法律和执行机构
   澳大利亚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审查部门。有关国内并购审查的规定被包含在澳大利亚交易实践法(Australian Trade Practices Act)中,那些拟议中的并购如果有可能与交易实践法相抵触时,当事者可以向交易实践委员会提出事先申请,根据对并购所产生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委员会将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1975年生效的外国并购法(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适用于普通的外国并购,并对不履行者规定了处罚制度。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负责实施该项法律,并成立一个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为其代理机构,代理财政部审查跨国并购申请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咨询和建议,由财政部作最后决定。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性质是咨询性的,最后批准权属于联邦财政部,通常由财政部部长助理行使审批权。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是兼职的,专职执行成员由财政部的官员担任。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包括:
   1、以政府外资政策为背景,对外国投资者投资澳大利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向政府推荐这些投资申请;
   2、就外国投资事宜向政府提供一般咨询;
   3、增强澳大利亚境内外对政府外资政策的了解;
   4、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指南,以使他们的投资申请符合澳大利亚的外资政策;
   5、监管和保证国家外资政策的执行。
   二、审查标准
   澳大利亚外资政策的宗旨是鼓励外国在澳投资,并保证这种投资是和澳大利亚的需要相一致。政府认识到,外国直接投资有利于产业和资源的发展,补充国内储蓄,提高经济增长率和扩大就业机会,也使澳大利亚得到新的技术、管理技能和海外市场。
   委员会在审核并购时,将考虑并购当事人提出的广泛的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辩解,包括对社会有利的经济效率的进步,经济规模的获得或成本的降低等对公众具有实质性利益的内容,甚至这种效率的提供并没有降低消费产品的价格。这种规定显然体现了追求全体福利的意图。
   公共利益的概念并没有规定在法律里,但是交易实践执行机构提供了在评估公共利益时应考虑因素的指南,
   1、经济发展;
   2、增强商业效率;
   3、产业分布合理化;
   4、增加就业机会;
   5、提高职工福利;
   6、预防失业;
   7、帮助小企业提高效率;
   8、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9、推进公正分配;
   10、降低产业成本;
   11、增加消费者选择余地;
   12、产业协调;
   13、进口替代的发展;
   14、出口市场的扩大;
   15、环境保护;
   16、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信息。
   根据该指南,评估公共利益应考虑的因素是十分广泛的,但从交易实践立法的精神来看,其中最主要的是:是否有利于在相关市场提高竞争和在经济方面提高效率和进步。
   三、审查门槛
   外国并购澳大利亚公司,根据不同的产业,要遵循不同的规定。对于一般产业,超过下列标准要事先申请。
   1、如果外国公司欲并购的澳大利亚目标公司的总资产超过500万澳元(创建为1000万澳元);
   2、如果外国公司欲并购它们在澳大利亚的附属公司,而这种附属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2000万澳元的;或者超过其目标公司全球资产50%以上的。
   通常,对于目标公司总资产超过审查门槛但低于5000万澳元的并购申请,政府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只是履行一下通报手续。对于目标公司的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澳元的外国并购申请,如果没有与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发生抵触,政府通常也不会提出反对意见。
   四、并购审查程序(所有行业)
   外国公司在所有行业的并购申请递交给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执行成员。根据外国并购法的规定,对于跨国并购超过5000万澳元的交易,并购双方必须提交有关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场所地址、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主要附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最近一年的财务信息,即总资产、净资产和税前利润,最终并购公司的国籍。并购方式如为股票收购,则要提供收购股票的数量、股票种类、有表决权股票收购比例等信息;并购方式如为资产收购,则要提供并购双方签订的并购协议或具有并购详细规定的替代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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