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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八)

   1、停止拟议中的并购;
   2、要求并购方对有表决权的股份进行重新处置;
   3、要求并购方将相关资产或附属机构进剥离以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4、通过禁止歧视或维持、降低产品价格的指令控制并购后的企业行为。
   五、并购审查执行情况
   英国公平交易局于1997年公布了1986年至1996年的并购审查情况,反映了对并购(包括跨国并购)的审查概况。
   表7-1: 1986年至1996年并购审查情况表
  并购审查情况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证明合格的并购案 313 321 306 281 261 183 125 197 231 275 277
  提交给MMC的并购案 12  6 11 15 26  6 10  3  8  9  9
  在报告完成前被搁置的并购案  6  2  2  2  3  1  4  0  1  0  0
  发布报告的并购案  6  6  4 13 20 13  7  2  2 10 12
  未发现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并购案  4  3  1  8 12  6  2  1  2  2  5
  发现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并购案  2  3  3  5  8  7  5  1  0  8  8
  建议剥离其它资产后准予并购的案件  0  2  2  0  2  3  2  0  0  3  1
  建议附加条件后准予并购的案件  1  0  1  4  5  1  1  1  0  4  4
  最终禁止的并购案件  1  1  0  1  1  3  2  0  0  1  3
  注:1989年欧共体并购控制法生效后,一些大型的跨国并购案纳入欧共体审查程序。
   从上表可以看出,只有很少一部分并购案件经公平交易局审查后递交MMC作进一步审查的。
   根据公平交易法,英国将横向并购后所占的市场份额控制在25%,如果一家厂商已占有市场份额的25%,或几家厂商并购后所占市场份额超过25%,那么就会阻止、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
   1988年,英国计划实施更为强有力的并购控制措施,但由于涉及到与欧盟并购控制体制的关系,有关的内容显得比较含糊。
  第四节 德国对跨国并购的审查
   一、并购审查法律和执行机构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Act Against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于1958年1月生效。对企业并购的审查属于该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法不仅适用于对国内并购活动的管理,也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在德国境内的并购活动。 根据该法规定,联邦卡特尔办公室负责该法的实施。联邦卡特尔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直接向联邦经济部负责。
   二、并购审查标准
   自并购控制成为德国反托拉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来,并购控制就一直得到严格的执行。并购控制的基本标准是竞争因素,即一件并购案是否能获准实施,主要看其对市场份额和市场力的控制是否达到影响有效竞争的程度。ARC规定了市场控制力的结构标准,包括市场份额、财务能力、供销市场的进入、与同行业企业的关系、市场进入的法律和实际障碍、替代产品的供需情况,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等。
   如果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在审查中发现并购会带来市场集中结果,就会禁止该并购交易,除非并购当事者能提供证据证明并购能改善竞争条件,而这种竞争条件的改善的有利因素要胜于市场集中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尽管ARC的规定仅限于在联邦德国领域内保护竞争,但卡特尔办公室面对国际竞争形势,在实施ARC时,开始考虑国际竞争因素和跨国并购因素对德国竞争市场的影响。在评估竞争条件时,国际市场背景、国际竞争者对德国市场的影响、外国厂商在德国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潜在的外国竞争因素等,都已成为审查并购案件时应该予以考虑的范围。
   三、并购审查门槛
   在德国,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的并购案件均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申报,这种申报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事前申报、事后申报和事后备案三种:
   1、事前申报门槛:如果并购的一方年营业额超过20亿马克,或并购双方的每一方年营业额超过10亿马克的并购案件,必须在并购交易完成前提交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查;
   2、事后申报门槛: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上10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可以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报联邦卡特尔审查;
   3、事后备案: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免于进入并购审查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备案。
  
   四、并购审查程序
   对于事前申报的并购案件,联邦卡特尔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的并购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方该并购案件已进入审查阶段,并购交易必须等到审查完毕(自收到申报材料后4个月内)后才能进行。如果当事者在此期间完成并购交易,将被视为无效并购,并且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最高罚金达到100万马克。
   对于事后申报的并购案件,当事者必须在并购交易完成后马上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申报,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后一年内作出审查决定。如果并购当事者不履行事后申报的义务,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将受到追究,最高罚金达到5万马克。
   并购申请被否决后,如果并购当事者不同意卡特尔办公室有关竞争评估,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改变卡特尔办公室的决定。但是法院判决的根据也是竞争标准。为获得联邦经济部部长对并购的准许,并购当事者可以提供不是基于竞争争辩的理由,在一些特殊场合下,经济部部长根据ARC第24部分第3项的规定,可以允许限制竞争的并购交易,如果这种并购交易所产生的公共利益远高于对竞争的限制。但是这类例外情况极为少见,在20年的并购审查中,提出这种申请的只有15件,而经济部部长允许并购交易进行的只有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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