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融资租赁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汽车融资方式。一般而言,汽车融资租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属于汽车融资的范畴,而只是一般的汽车租赁。这些条件包括:
1、消费者须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租金(汽车使用补偿费);
2、如果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包括租金及相应赋税)已经相当于或者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依照汽车租赁合同,消费者有权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3、如果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所付租金总额尚未超过汽车价值,消费者(承租人)此时享有选择权(option),对租期届满后的汽车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成为汽车的所有权人;
(2)如果汽车现值高于(1)项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
(3)将该汽车返还给出租人。
4、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消费者欲购买所租汽车,其不必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尾款。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将汽车融资租赁方式列入汽车分期付款零售的范畴。如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Motor Vehicle Retail Sales Finance Act)520.02(12)条和加利佛尼亚州《汽车销售与融资法》(Motor Vehicle Sales and Finance Act)2981条均作此规定。
但严格地说,融资租赁方式和上述分期付款的汽车零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该法案规定的汽车分期付款的零售方式,实质上是附条件买卖(conditional sales)。销售商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其实是债权人为实现保自己债权而设定的一种担保,但是,合同的目的仍在于转移汽车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则不同,它是买卖与租赁的结合,消费者(承租人)最终是否成为所租汽车的所有权人,选择权在消费者(承租人)。
融资租赁方式和分期付款的汽车贷款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具体体现在:
1、对于承租人(消费者)来说,“先租后买”方式比较灵活。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选择权(option),决定是否购买所租汽车。消费者如不想购买所租车辆,则可将该车返还汽车出租方;如想购买所租车辆,消费者付清租赁合同上确定的折旧价(或称尾款)即可。
2、对于消费者(承租人)来说,如采用租赁方式,承租人不必担心汽车被转卖,因为汽车的所有权之归属对承租人而言并不重要;而对于采用传统分期付款购车的买受人来说,如果在其未付清余款之前,销售商将汽车转卖,买受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汽车销售融资公司的再融资方式(re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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