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了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外界是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内涵后,还应明确所需研究行为的本质和内涵究竟是普遍意义上的行为的本质呢,还是犯罪行为的本质呢?很明显,作为刑法学研究来讲,所研究的肯定是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内涵。但对普遍意义上的行为的本质认识是研究犯罪行为本质的基础和前提。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也是一种行为,与其它行为一样都是人的有意思的动静,而犯罪行为与其它行为的差别只在于社会的评价不同。对人的意思和行为之研究是从本质的角度探究犯罪行为本质的必经之路。而事实上,只要能够对普遍意义上的行为的本质有科学的认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一下社会的评价因素,便不难认清犯罪行为的本质。故而笔者在下文先探究一下普遍意义上的行为的本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来分析一下犯罪行为的本质。
对于行为本质如何,笔者基本赞同有意行为论的观点。行为是人之有意识的身体动静,是意识和行动的结合。人之行为是人的意识的外在化和客观化,也正是通过此过程,人与外界事物联系起来了。而人是源于社会的,生活在社会中的,他的意识的外化为行为必将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引起社会对其做出一定的反应 和评价,通过这样一个过程犯罪行为方可行成。 可见,人的行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有意性,二是有体性。其中,意识是基础和前提,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意识是行为形成机制中的发动力和决定力。7故而在下文中笔者将重点探讨一下意识自身的形成机制也即探讨下意识的来源。要想认清意识的形成机制,就先要从行为的实施者行为人谈起。人作为自然界千万年进化的产物,其内部有一套非常完整的对内对外反应机制,也就是说人体内部有一套系统(神经系统)来采集内外信息而作出一定的反应。其中内信息就那些经过长期进化而固定在人体内的欲望意识信息。(这里的欲望意识信息包括一切源于人体自身生存发展的生理和心理意识信息8。)
这些欲望意识信息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是从出生开始就永不停息的刺激起神经系统,直到其死亡为止。而外信息是来自体外的来自于其生存的自然界和社会界,其中社会界是在人生存的过程中接受外信息的主要来源。社会作为一个由单个个体人组成的为所有个体成员生存发展服务的有机整体,其存在发展是每个个体成员生产发展的基础的保障。无社会则无个体。而社会之运行需要一套规则它包括一定的道德体系,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等。它需要个体成员遵从道德,规范,制度等体系。故而从每个个体成员诞生起社会就对其进行教化,希望这些道德,规范,制度等9能内化为个体成员内在的约束力,从而使其能够放弃纯个人的行为,为维护整个社会的生存发展而约束自己。(这当然也是每个个体成员应尽之义务,而这种义务之履行也是每个个体成员利益之所在)这种来自社会的外信息的内化必然使得其与人体内固有的欲望信息产生冲突。因为虽然前者是个体人利益所在,但却要求个体人为维持社会生存与发展而限制一些欲望。而这些约束显然与人的内在欲望意识相冲突。这两种内外意识信息的冲突会对人的行为意识的产生起主导作用和决定作用。尤其是对犯罪意识产生起完全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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