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目的行为论:从存在论角度,认为目的性是行为的特性,即,行为人首先预定一定的目的,然后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最后有计划地实施其行为。例如,威尔兹认为:“
刑法上的行为是由目的意思所支配的实在意义的统一体。” 4目的行为关于行为的见解可以归结为以下这句话:行为是目的的实现。目的行为论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目的行为论摈弃了自然行为论将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身体举止的观点,在目的行为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强调了行为的可控制性。
5 人格行为论:
刑法的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发现。例如,团腾重光认为:“
刑法上所考虑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行为作为行为人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活动,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和社会的基础,它不外是行为人的动态,是行为人人格在一定场合中主体的表动“。5人格行为论强调人的行为的生物性与心理性,并将行为与社会环境结合起来考察,认为行为既有生物学的基础,又有社会的基础。前者意味着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不仅如此,行为的心理作用也受性格学的法则性支配,后者意味着行为是人格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下实施的,行为环境与人格环境制约和支配行为,而行为环境与人格环境受到社会的影响。
自然行为论从自然的、物理的意义把握行为,社会行为论可说是规范行为论,目的行为论强调行为存在论意义,人格行为论既是一种事实行为论(以行为为评价对象)也是一种主体的行为论(行为是行为人主体性格的发现)。6每一种行为论都从某一角度进行自己的理解,亦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又各自都有缺陷,自然行为论无法解释不作为;目的行为论无法解释过失行为;人格责任论却将无意识行为也纳入人格现实化的行为范畴中。
在简单介绍了上述五种有关与“行为论” 有关的学说后,笔者认为,应该首先明确上述“行为论”的研究对象。因为只有研究对象明确后,只有将研究对象的外界明定以后,方可分析探究研究对象的内界(也即本质和内涵具体为何物,如何定义的)。对于行为论,刑法学界所关注的内容有相对结果犯之行为犯研究。有确定是否犯罪以及行为是何种犯罪行为之定罪研究也既通常通过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方面来确定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何种犯罪行为的研究。还有从哲学的本质上来探讨犯罪究竟为何,应当如何来确定其本质和内涵。这种 研究是属于犯罪原理的研究,是从原始的最初的角度来分析犯罪行为为何物,很明显正是上述五种“行为论”研究的对象也是本文探讨的问题。至于行为犯以及从主客观方面来具体分析定罪研究应属于具体的
刑法总论中的定罪问题,不在本文的探讨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