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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初探

犯罪行为初探


李文辉


【关键词】犯罪行为 行为本质 人的有意识动静 社会评价
【全文】
  犯罪行为初探
  
  
  李文辉
  
  
  “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句法谚表明行为问题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行为问题的研究是一切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何为行为的问题不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也不可能解 决,其它的刑法理论也便失去依托。那么对行为如何下定义,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自然行为论:把刑法中的行为从自然科学的,特别是物理学的角度所认识的精神的、身体的活动同样对待。例如,“所谓行为是对外界的有意的举动,更确切的说是有意的举动使外界变更,即(作为结果)使变更惹起或不妨碍变更”。1
  2有意行为论:有意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的有意识动静,是人的由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种变动的人的举止。有意行为论把行为视作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因此,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意性,二是有体性。因果行为论强调行为以一定的意志活动为前提,但认为这种意思内容本身不属于行为的范畴,而是责任的问题,由此将行为与责任相分离。有意行为论注重行为所惹起的外在变动即结果,基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将结果视为行为的构成部分。2
    3 社会行为论:刑法上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有意义的身体动静。例如,施密特认为:“由有意的活动引起的社会性外界的变更,无论引起这种变更的是作为还是不作为.”3
   社会行为论强调从社会意义上评价行为的重要性,在行为概念中引入了社会评价的因素。因此,社会行为论认为,行为概念包括以下三种要素:一是有体性,二是有意性,三是社会性。这里的社会性,是指社会重要性。依社会行为论的观点,决定是否成立行为,凡人类的举止(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问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足以惹起有害于社会的结果而具有社会重要性,都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反之,如果行为对于社会并无意义,不是社会规范所调整的举动,就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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