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澳门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卢均晓
【摘要】随着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相继成立,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单一制的我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中国内地与澳门是我国十分重要的两大法域,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社会、经济生活需要,两法域的检察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本文即对中国内地与澳门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以期对当前内地的检察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域 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比较研究
【全文】
随着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相继成立,并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单一制的我国出现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 中国内地与澳门是我国十分重要的两大法域,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社会、经济生活需要,两法域的检察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一、中国内地与澳门检察制度的区别最直观地表现在检察机关的组织形式上
(一)从整体架构上看。澳门检察机关实行独特的“一院建制、三级派任”架构。“一院建制”指的是,在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上,只设立一个检察院,以符合澳门地域较小、人口不多的特点。“三级派任”是将检察官分为三个级别,分别在三级法院内代表检察院履行职责。根据这一模式,在澳门终审法院设立了检察院驻终审法院办事处,由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必要时由助理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在中级法院设立了驻中级法院办事处,由助理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在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分别派驻办事处,由检察官代表检察院,案情严重复杂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也可由助理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参与诉讼活动。 中国内地检察机关则是“四级多院”架构,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此外还有军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检察院。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唯一外,其余均为若干个,管辖范围基本与省、地市和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一致。内地检察院与法院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互不隶属、互不派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从内部结构上看。澳门检察机关的内部结构也比较简单,检察长是检察院的最高领导和最高级司法官;为协助检察长领导检察院,设立了具有独立行政和财务管理权的检察长办公室;检察长办公室下设司法辅助厅、律政厅和人事财政厅。司法辅助厅主要对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实施管理,为各级检察官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同时也负责接受与司法诉讼有关的各类举报、控告和申诉,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律政厅主要是在监督法律实施和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代表检察院和检察长办公室提出法律意见,从事法律及司法检察制度领域的研究工作和对外宣传联络等。人事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独立财政预算和财务、人事、培训、设施建设等工作。中国内地检察机关内部结构比较复杂,承担的职责也比较广泛,一般可分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犯罪检察局)、刑事检察部门(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其他业务部门(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综合部门(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行政装备、技术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