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选举自由是华盛顿高度重视的基本权利。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分属思想和行动
两极,而言论自由则处于两极之间,[22]行动(集会、结社、选举)自由是把信念付
诸实践的环节,而选举自由又是行动自由中至关重要的。因为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然
后服从政府和人民享有选举政府的权利是宪政关系中的两个方面,而宪政之为有限
政府的意义就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关系,华盛顿指出:“人民的遴选是一切权力的最纯
洁的来源和源泉。”[23]公民的自由选举权是一切公共权力的正当来源和基础。“
我倒认为一切权力如系出自英勇自由人民的公正选择,应视为最光荣、尊贵,并为一
切权力最纯洁的来源。一个真正心襟开阔、见多识广的人会理解并尊重这种权力之
源,绝不会以此作为自己的残酷的借口。”[24]
(二)社会契约
北美契约思想最早源于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清教徒1620年五月花盟约即宣告:
“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
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随时按照最适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观点制订公正平等
之法律、法令、
宪法并选派官吏,誓当信守不渝。”[25]契约是教会和国家两者必
不可少的基础。因为人与神有两重契约:“今日你们……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
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神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
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
作你的神。”[26]而耶和华所缔结的神与人的契约“也是国王与子民之间的契约。”
[27]这种神与人两重互约的思想就导致契约是一切合法政府必要基础的观念。一个
公正自由的政治社会只能建立在被治者同意的基础之上。在此观念的指引下,《独
立宣言》庄严宣告“政府从被统治者的同意获得公正的权力”。马萨诸塞《权利法
案》声明:“国家由人民自愿联合组成;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立
约,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立约,约定为了公共福利,一切人都由某些法律治理。”[28]
就此意义上而言,
宪法就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政治契约,为公共福祉之目的,经
由被治者的同意而定立。
宪法就是约法。
华盛顿认为权力最纯洁的源泉是出自民意,他坚定地相信人民有权力和有权利
建立政府以及制定和更改政府的法律。他在《告别演说》中说:“我国政治制度的
基础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他们政府各项法规的权利。但是
宪法无处不在,除非全体
人民通过明确而且正式的法令予以改变,遵守
宪法是我们大家应尽的神圣义务。人
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的这一思想,是以每个人有责任服从已建立的政府为先决
条件的。”[29]
政府源于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契约,源于平等自由的被治者基于公共福利的愿
望而理性地订立契约,结成社会,在人群之中组成政府,而“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
义是人类社会的目的。”[30]
(三)人民主权
从基本人权出发,人们订立契约,结成社会,组成政府,那么,政府的权力来自何
处?政府统治的合法性从何产生呢?简而言之,主权归于何处?这就是人民主权思想的
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一开始就是美洲的大多数英国殖民地的基本原则。”[31]它主
宰整个美国社会。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尝尽流亡生活,远离家园,寻找不毛之地以守护
自己心灵的圣洁和信念的纯正,他们产生和发展起了乡镇自主的制度与原则,“而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