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权力循环模式把政治系统划分为中心与政治系统的边缘,边缘包括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政治公共领域正式影响政治决策,并可能产生法律。公民的交往权力则可以通过公共领域变成行政权力,后者受前者的制约。政治系统内部分化为中心、内边缘、外边缘。民主观点和公共意志形成是政治系统的核心。三权分立作为政治系统的中心,反映了理性不同的种类,体现了不同的对话。法律与政治是分立但结构耦合的系统。法律与道德是内在耦合的。政治系统的内边缘指自治的机构或团体,如大学、公共保险体系、职业机构和团体、慈善组织、基金会等。政治系统的外边缘指顾客和提供者。顾客是指商业组织、工会和利益集团。他们是经济系统的代表;供应者指政治活动集团,他们在政治讨论的公共领域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并帮助构成市民社会的自愿联合网络。公共领域是公共事务的交往网络,公共政治领域是公民交往权力的起源,市民社会是自愿联合的网络。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与经济系统,市民社会属于生活世界之域。公共领域讨论的参加者,是市民社会的自愿者。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建立了系统与生活世界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真正的民主成为可能。行政系统则行使命令的权力。民意从公民社会到公共领域再到政治系统的核心,最后到行政系统的执行,涉及事实与规范关系的正当性问题,现代社会是以法律作为媒介,沟通人格系统、社会系统与文化系统,以及经济与政治系统,以金钱和权力实现系统整合,以法律实现社会整合。公共自主的公民立法,即民主把全体意志转变为普遍意志。经济、政治与法律系统需要日常程序与反思程序,以实现对于社会生活的日常治理和反思性整合。日常运作能力,与反思能力同样重要。
宪法法院的必要性,不仅在于
宪法法院保护人权的职能,而且在于其可以理解为法律系统的反思程序。由此
宪法法院不应是例外,不是我们人民的代理,其能扮演的角色至多是导师,而不是摄政者。社会的系统整合主要是通过建立和优化反思程序,而社会整合则通过民主程序的对话与商谈。新的社会组织原则应是民主程序。
哈贝马斯作为承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德国思想传统的思想家,其精神气质转向皮尔斯的实用主义,根据批判解释学和普遍语用学,提出交往行动理论。其思想资源涵盖了英美、法德两大传统,由此,哈贝马斯对于经历了国民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之后的中国问题语境具有十分丰富的思想意义。中国问题的高度复杂性,既构成对中国人的心智与智慧的巨大挑战,也提供了一种在中国建设人类的新政体与新文明的可能性。作者以为其中国意义之根本在于有助于深化对中国问题的反思。《事实与规范》一书,与儒学乃至易学存在着内在精神气质的一致,这首先体现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其次则是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反思性整合。而其关系主义的方法论,提示了一种中国理论进路的可能性,即对于中国旧传统的关系主义思想、新传统的规则论与契约论思想,可能通过程序实现反思性整合。由此尝试实现天命正当性与民意正当性的结合,化解中国政体的正当性危机的可能性。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问题的思考,使我们进一步深思中国的宪政建设问题。中国法治的现代性问题、中国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建设都需要化解本土性与普世性之间的张力。中国法治建设的难题在于,在中国的现代性建设方兴未艾之时,启蒙理性恰恰在西方受到后现代主义等思潮的批判与质疑。中国的民主宪政问题,即从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转型,根本意义上不仅是一个政体问题,更是一个文化问题,为此,对于中国的现代性建设,对于古代、现代与后现代的关系需要深沉的反思。中国问题需要对于儒道佛的旧传统,以及国民革命与共产主义革命的新传统实现创造性的转化,或者转化性的创造。如可以对天下为公、群龙无首等传统思想资源做合乎民主宪政政体的解释,熊十力先生把民主阐释为群龙无首。作者则把宪政阐释为天下为公,即天下为公民之公器,其法意在于实现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