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选行动的意义
正如哈耶克所说,秩序不是设计的结果,而是行动的结果。中国的社会转型,其真正的起点在于行动者的出现。由于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与后现代问题的复合,使得维权行动者既是立法者,也是解释者。维权者既在解释现实的法律,也在创制新的社会交往的规则。为此,维权者需要既学习法律的名义规则与现实权力运行的实际规则的解释技艺,也需要学习实际立法的技艺。
在维权行动中,匿名主体、不在场主体的价值与尊严通过伸张个体的权利而得以体现:普通的选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利而不再是在国家机器的碾压与倾轧之下沉默的大多数,通过罢免权、复决权等而成为机器的操纵者,从而把人民主权从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变为真实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规范。公民认真地对待选举权利,将有助于中国人的权利的真正实现。公民参与选举,其行动的意义首先是维护个人的政治权利。其次,这一行动也有促进规则形成,演化社会秩序的功能。
然而,深入观察之后,我们会遗憾地发现:基层选举对于中国政治转型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这某种意义上是因为当局对于台湾民主化经验作了深刻的总结与学习,很难情愿让各级人大在大陆政治转型的过程中成为宪政论坛。[16]因此,舒可心、明亮、许志永等公民的参选行动,其意义更多是形式上的,其民意表达的象征性质远远大于实质的作用。另外,由于中国的政治转型的路径体现为从法治、宪政到民主的渐进积累,当下中国的维权者仍在为基本的人身权利而斗争,故公民参选的行动在零三年的中国实为民主政治的预演,这不啻于是冬季的春雷。为此,我们也应当感谢这些参选的公民,是他们可以让我们稍微乐观地期待:中国公民社会的初步发育、权利观念的普及,使中国的政治转型,最终将实现宪政和民主的有机结合、辨证统一。
2003年12月4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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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交往权力与政治(行政)权力的关系,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
[2] 权利话语在中国法治语境中需要更新,要把握权利与义务、权利与美德的平衡,处理正当与善的张力。权利话语与民本话语的相遇,提出了权利话语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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