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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务、求真务实改革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先进的司法理念统领法院工作。法官以人为本,从大的角度讲,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胸有“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掌好用好审判权保民安、维民权、排民难、解民忧。从小的角度讲,法官在裁判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为本案所涉及的所有人着想,使每个裁判充满人性,尽力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一纸判决就是浓缩了的审理本案全过程的生动教材,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是法官的应尽职责,是检验法官职业水平的重要标准。
  形式总是服务于内容的,但形式在一定条件亦不可少。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体现当事人、代理律师、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及其它案外有影响人的意见,反映主审法官的思想等内容外,还应当使文书具备完整、顺畅、简洁、庄严之特点。比如,可以考虑增加判决书封面和封底,红国徽居中显示庄严,“某某诉某某一案民事判决书”类似公文的标题显示该文书之个性;比如统一纸质、统一排版、统一装订等使文书美观大方;比如在有些法律条文不易查找时,可考虑全文引用法律、法规原条文,比如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杜绝错、漏字,取消较对章,规范标点符号等等;从小事做起,先从形式做起,完善我国的裁判文书改革。笔者拙见,我国的法官(法学院的学生)应当补习汉语言,特别是写作水平,法官应练就一只“书写判决书的笔”,至少要先学会写通顺、看得懂的判决书。法官代表国家制作的裁判文书,是窥视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载体。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著名法官其实就是法理功底深厚的学者,法官的判决书往往洋洋洒洒,一篇精彩的判决书甚至堪称出色的法学论文。“一份好的民事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12]我国需要精通司法实务又颇具法学功底的学者型法官,社会需要份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看得懂的充满人性的裁判文书。
  
  参考文献:
  [1] 谢怀栻译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84页。
  [2] 参见拙作“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医患双方对簿公堂”2003年9月24日《大江晚报》之法庭内外专版以及向陈宏著:“直面‘试管婴儿’医疗纠纷” 2004年3月25日《 芜湖日报》B1整版。
  [3] 参见祝明山副院长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4] 周道鸾著:“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上)”,2001年3月30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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