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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务、求真务实改革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以人为本务、求真务实改革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冯其江


【摘要】裁判文书中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主要是主审法官的事情,但又不完全是主审法官的事。当事人的思想,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反驳辩论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当有所反映;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特别是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除主审人外,合议庭其它人员的意见也应有所反映,在裁判文书中适当公开不同意见是有益的;尽管没有署名,但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人的意见,比如各级领导以及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果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意见严重不统一,本着“求真务实”之精神,本案有关的所有人的意见可以适度写入裁判文书之中。裁判文书是法官结案后的成果,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改革的重心,裁判文书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体现当事人、代理律师、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及其它案外有影响人的意见,反映主审法官的思想等等,在法院进行的各项改革中这也确有探讨之必要。法院需要精通司法实务又颇具法学功底的学者型法官,社会需要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看得懂、充满人性味道的裁判文书。

【关键词】说理 意见 司法理念 以人为本 裁判文书
【全文】
  
  以人为本务、求真务实改革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汪丽 冯其江
  (单位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言
  裁判文书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官方文件,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官方公文。一般的官方公文,无须制作者署名,只要有公章即可。而裁判文书则要求除公章外,裁判人员必须署名。既然允许署名,公之于众自己的姓名,则署名者的思想观念、法律知识、文化风格、 特别是每一名法官依据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理性感知而形成的有关裁判的司法理念等应该体现在执笔者制作的裁判文书之中,而不应该象如今的裁判文书一样千篇一律:格式教条化,官方色彩浓。有时候一位作家的文章无论署什么名或不署名,读者还能感觉到该文章是他的,主要因为文风使然。而对于专职法官来说,从事了半辈子的审判,制作了成百上千份裁判文书,结果没有任何自己的特色,他人也体会不到任何风格,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裁判文书中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主要是主审法官的事情,但又不完全是主审法官的事。当事人的思想,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反驳辩论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当有所反映;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特别是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除主审人外,合议庭其它人员的意见也应有所反映,在裁判文书中适当公开不同意见是有益的;尽管没有署名,但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人的意见,比如各级领导以及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果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意见严重不统一该怎么办?本着“求真务实”之精神,与本案有关的所有人的意见可以适度写入裁判文书之中。近年来,各级法院内部的各种改革层出不穷,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改革的重心。裁判文书是法官结案后的最终交待,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裁判文书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体现本案有关所有人的思想,下面笔者以民事判决为例,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第一部分 诉讼当事人的主张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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