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
梁景明
【摘要】传播性病罪作为独立犯罪专条被修订
刑法规定,侦查机关侦破取证尚欠经验,证据的运用效益较大程度降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在于传播性病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理解上,即明知的涵义和严重性病的涵义是什么以及行为人对传播性病的结果应否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作者从本人办理的一件实案入手,将办案体会提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
刑法中规定的明知既包括确知也包括推定明知,在只有行为人供述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需要依据行为人的生活经验推定“明知”;必须证明行为人确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严重性病是性质上与梅毒、淋病同等严重的、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仍进行卖淫嫖娼,其主观意志是希望卖淫、嫖娼的发生,而不是希望或放任将性病传播给他人。
【关键词】传播性病罪
【全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女,21岁,回族,甘肃省岷县人,小学文化。
2001年5月4日22时许,何某的同乡罗某(女)介绍何某到朝阳区三里屯等待卖淫。何某对罗某说“我身体不太好”,罗某让何某用避孕套。5月5日0时许,何某随同在朝阳区三里屯寻找卖淫女的赵某、赵某某到通州区永顺地区新建小区11号楼262号,在里屋向赵某某卖淫(发生性关系时赵某某使用了自带的避孕套)。凌晨2时许,何某要求赵某、王某等人送其回朝阳区三里屯。途中,赵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何某反对,后赵某将刀架在何某脖子上,赵某、王某二人先后强行与何某发生性关系。后三人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民警审查时,何某自述患有尖锐湿疣。经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性病防治所检验,何某患有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淋病。何某称是其男友张某某传染,曾到兰州兰空医院检查,在岷县县城的小诊所里治疗过,未检查过是否治愈。
赵某、王某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和有期徒刑2年。赵某某因嫖娼被治安收容。
二、焦点问题
本案中何某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认定的难点在于对传播性病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理解上,问题焦点为:
1、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如何理解,即“明知”的涵义和“严重性病”的涵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