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发展视角中的仲裁回避制度
刘加良
【摘要】摘要: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发展视角中的仲裁回避制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和其可能发生的改进在种类、适用情形、发动程序和违反仲裁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实现改进。
【关键词】关键词:仲裁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 改进
【全文】
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发展视角中的仲裁回避制度
刘加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湖北 430060)
摘要: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发展视角中的仲裁回避制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和其可能发生的改进在种类、适用情形、发动程序和违反仲裁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实现改进。
关键词:仲裁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 改进
中图分类号: D915.2 文献标示码:A
现行《
仲裁法》1995年施行至2000年,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7000多件,标的额为257亿,其中受案最多的是1999年,全国150余家的仲裁委员会共受理经济类型案件6353件。[1]《
仲裁法》实施后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案件受理数量极少的状况说明《
仲裁法》在法律运行层面的现实作用与其在法律建构层面的预期作用存在明显的差距。分析差距产生的原因,我们无法回避的是仲裁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尽管仲裁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不是也不可能是这种差距产生的唯一原因。作为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实现仲裁公正化、仲裁科学化和仲裁民主化,充分保障仲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防止仲裁庭滥用裁判权力的仲裁回避制度理应被纳入重构的视野,从而促进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备,为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在法律运行层面的现实作用提供具体制度方面的支持。本文拟以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协调发展为研究视角,考察既有的仲裁回避制度,主张参照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和其可能发生的改进实现对仲裁回避制度的重构。
一 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发展的法理分析
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与民事诉讼至少在概念层级上不是相对应的范畴,但作为两种最为正规的纠纷解决机制,二者通常被视为理论探讨时的联系范畴对待,言此必言彼,言彼必言此。仲裁和民事诉讼作为两种最为正规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是他们可以更为有效的使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权利得以恢复,制止或消除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进而维持或增进社会的有序与安全。在现代社会,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治性、专业性、基本准则的国际统一性、灵活性、保密性、及时性、经济性、附属司法性等特点。与民事诉讼相比较,仲裁体现民事纠纷主体的程序参与权利的完备性和意思自治的高度性,因程序较简便、灵活、快速和成本而容易被民事纠纷主体所选择,其不可回避的劣势在于仲裁在权威性、公正性、彻底性等方面缺乏如民事诉讼那样的彻底的制度保障。民事诉讼作为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以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为最本质特征,可以使民事纠纷得到最终解决,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事纠纷主体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促生了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优势,同时也促生了其解决民事纠纷的劣势。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性使得其较与仲裁具有程序繁琐、专业化程度高、时间长、成本高等劣势,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事纠纷主体的程序参与权利和意思自治,使国家权力容易干预公民权利的危险始终客观存在,极易降低民事诉讼对民事纠纷主体的亲和力。稍加分析仲裁和民事诉讼的优势和劣势,可以发现二者需要优势互补并且也能够实现优势互补。
值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即,复杂的利益格局呈重新配置与整合形态,民事纠纷风起云涌,人民法院面对诉讼爆炸艰难的负重前进,导致法院编制不断扩大与法官的整体综合素质短期内得不到实质性改变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使业已进行了十几年的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遭到弱蚀。为改变这种不良现状,必须寻求可使民事纠纷解决实现分散化和均衡化的途径,这使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协调发展具备了必要性基点,同时,二者在现代社会所体现出的优势互补为二者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基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言及民事诉讼对仲裁的支持时,民事诉讼制度作为更为正规的法律制度对仲裁制度所应体现的导向、示范、指引作用通常被忽视,尽管在言及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发展问题时,民事诉讼对仲裁的支持与民事诉讼对仲裁的监督相比已经通常被给予了更少的关注。所以,审视和改进仲裁回避制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既有内容和其可能发生的改进来进行,应当重视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导向、示范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