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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思考

  1、检察委员会秘书统计已列会人员,督促应列会而未准时列会人员到会,并记录在案以备考核。做好会议记录。
  2、承办部门汇报完毕[9],由检察委员会秘书向会议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材料和有关资料,对承办部门汇报时遗漏的事项、问题或者不妥的予以补充或纠正,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为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参考。
  3、列席委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运用、对法律的适用,提出看法和理由。
  4、专职委员介绍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查的基本情况,对是否同意承办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论证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运用、对法律的适用意见及建议处理意见,提出研究意见及具体理由。
  5、检察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时,检察委员会秘书应当如实记录承办人意见、承办部门意见、出席会议的各位委员的意见、检察长个人的意见以及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意见等内容,全面反映整个汇报、讨论、决定的过程,及时填写《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意见记录表》,确切反映每个出席委员的具体意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字。
  会后阶段,包括决定的执行、复议、跟踪督查、督办等程序。这一阶段的工作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或者弱视,普遍认为承办部门是肯定会执行的,但是执行的效果如何、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就无从考察。严格而言,没有会后阶段决定的执行、督查等后续工作,也就没有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就更谈不上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议事水平的总结提高了。具体的程序应当包括:
  1、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根据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议,起草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签发后,印发至有关部门及各位委员。
  2、对于规章制度报告、人大报告等重大事项,检察委员会讨论后,由承办部门各部举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再由办事机构做进一步审定,形成表决稿或决定稿,在下次检察委员会时表决通过或检察长签署决定。
  3、承办部门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如不起诉书、抗诉书副本)及时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有关部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有权了解和督办、催办,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跟踪表》备查,并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4、承办部门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将复议申请报告提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并说明提请复议的理由和依据,由办事机构向检察长汇报决定是否准予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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