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运行程序,切实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用。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运行程序是和检察委员会的整个工作体系分不开的,可以分为会前、会中和会后三个阶段,蕴涵于启动、审查、讨论、决断、督办、监督程序之中。
会前阶段,包括提请讨论程序和议前审查程序。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和规范化,是提高和确保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的前提和必要保障。具体程序应当包括:
1、案件承办部门填写“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意见书”,经主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连同案件审结报告、侦查卷宗、检察机关讯问、调查和补充的其他证据材料、案件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与案件认定和处理有关的材料或者提请讨论事项的调查报告、制度、报告草稿以及相关说明、参考规章等一并移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2、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填写《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程序审核表》签收登记,专职委员或秘书应及时对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提请讨论案件或事项是否符合讨论的范围、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格式、内容规范要求的或者缺少材料、依据的,提出意见退请承办部门修改和补充。符合有关要求的,提出是否提交讨论、拟定会议时间、提议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检察长审批。
3、对于可讨论可不讨论的案件,检察长交办的案件或者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8],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实体性审核。审核承办人员必须认真阅卷,提出详细的审核意见交办事机构集体讨论,填写《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实体性审查意见表》报检察长。
4、根据调阅卷宗及相关材料或向承办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以备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
5、对需要向检察委员会提供涉及讨论案件或事项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等材料,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前做好准备。
6、检察委员会会期确定后,专职委员或秘书应立即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承办部门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送上述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通知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应将委员能否出席会议情况向检察长汇报。
7、对提请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检察长决定召开专家咨询会、听证会或者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承担组织协调事务。
8、对于因认识问题角度不同而产生争议提交讨论的案件,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或者已有定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协调解决部门争议,并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会中阶段,包括讨论程序和决断程序。科学、合理的议事讨论与决断程序,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作用,有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具体的程序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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