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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思考

  7、业务指导职能。即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人员,选择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件,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新罪名案件和涉及证据运用方法等争议较大的案件,加以评析,分发至业务部门,供办理类似案件中参考,起到活跃调研气氛、指导办案,促进干警业务能力的作用。
  (二)合理配备人员,提高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效能。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要有较高的权威性,因而办事机构的成员应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实践经验,能够为重大事项的审议及案件的审查提供政策和法律上的依据以及处理参考性意见。为了增强办事机构的审查质量、效率和权威性,应当创造条件配置一至二名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及一名专职检察委员会秘书,专司审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
  笔者认为,专职委员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对业务部门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对检察长交办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工作。(2)提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涉及法律政策界限等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和材料。(3)对有关讨论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可参考性意见。(4)组织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具体问题的专题调研。(5)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进行调研论证。(6)起草检察委员会决定。(7)组织安排检察委员会委员业务学习、跟庭考察等活动,并协助检察长对委员进行考核。(8)组织和承担执法检查。(9)检查督促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督察督办,并定期向检察委员会反馈。(10)总结检察委员会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委员会建设问题,提出改进、规范、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11)指导检察委员会专职秘书处理会议会务和检察委员会日常事务,做好检察委员会工作总结和有关检察委员会上报材料。
  将检察委员会秘书的职位划定为会议的记录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和建设是非常不利的。专职检察委员会秘书的职责范围应当包括:(1)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审查报告、卷宗材料或者讨论事项的报告签收登记。(2)协助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开展议前审查,以及会前会务准备。(3)对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正反论证。(4)负责会中检察委员会委员签到、会议记录和会后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督查以及会议材料的整理归档。(5)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有关业务建设的事项,及时撰写案例分析和调查报告。检察委员会秘书实际上相当于半个专职委员,具有专业学历、理论水平高和文字能力、工作主动性、责任心强的特点,与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对于增进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整体工作效能无疑大有裨益。
  当然,基层检察机关人员普遍偏少,检察业务工作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增加人员到综合部门是检察长所不愿考虑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要加强办事机构的办事力度,可以考虑扩大检察委员会议事参与层,成立列席委员会。列席委员由本院业务熟练、有一定工作经验、学有所长的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或研究生组成,在办事机构人员的组织下,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进行研究,会议时列席并可从专业性的视角和方法提供一定水平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和具体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会后进行案例分析和调研总结,进而为检察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公正提供助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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