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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思考

  2、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议案进行会议前审查,一方面滤除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议处的案件或者议题,一方面纠错补漏、滤除案件承办人或议题提出人主观因素对议案的“杂质”影响,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必须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容易把握,然而,何种案件、何种议题是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并没有规定,会议前审查案件是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也无章可循,实践中时常出现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交讨论议案的可议和当议提出疑问。
  3、议案讨论的“导向”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在专职委员的设置上,尽管考虑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有利因素,但是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相对较差、专业学历相对偏低、专业理论水平偏低、掌握法律政策资料不足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在涉及议案的法律文件的查找、研究等准备工作、具体咨询意见的提出以及会务沟通协调、检察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与督办方面,仅仅靠专职委员一人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而在实践中一般只是维持正常的、一般性的检察委员会事务工作。而检察委员会秘书的工作只是书记员的工作,加之又是兼职,其他的工作量也很重,用于秘书工作事务的精力有限。事实上,对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案件讨论中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5]没有形成,专职委员只是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列会和发言,兼职秘书只是列席会议、对议案不做分析论证,对增强检察委员会议事的方向性没有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
  4、检察委员会的“智囊”作用未得到发挥。
  实践中,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着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议决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6],而办事机构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有力开展,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论证也显明显不足,作为检察委员会的智囊团和案件审查的过滤器作用亦未充分发挥,还没有真正成为检察委员会进行业务决策的“外脑”。
  5、业务咨询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事实上办事机构的工作开展只有专职委员一人,配员明显不足。兼职秘书的大量精力和时间集中在组织调查研究、统计报表和其他服务性工作之上。办事机构人员真正与业务工作的交道打的不多,另一方面因专职委员的主业在于会务而不在业务研究,即便是兼职秘书其工作也是业务研究的组织者和服务者,对于政策法规特别是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很少收集、积累,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很难接受业务部门的咨询。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也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总结,未能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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