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权利、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共同构成民事审限制度的基本价值,三者共处在一个统一体中,密切联系,不可分开,缺一不可。保护权利是目的,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是手段,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必须以保护权利为前提和基础,保护权利必须以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为条件,必须在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努力中得以实现,同时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统一于保护权利的过程中。
二、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内容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诉意见》”)中,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所涉及。我们主要依据《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阐述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于一审审限制度: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的起始点是立案的次日,终止点是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起始点是立案的次日,终止点是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期限长度是三个月且不可延长。
关于二审审限制度: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的起始点是二审案件立案的次日,终止点是终审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期限的一般长度为三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一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可延长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的起始点是二审案件立案的次日,终止点是终审裁定宣告之日,期限长度是三十日且不可延长。
关于再审审限制度:再审审限制度在《
民事诉讼法》中未做规定,只是在《民诉意见》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了准用性的补充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一审审限制度的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二审审限制度的规定。
关于涉外审限制度:《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未规定相关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