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限制度究研究
The Opinions on the System About Trial Time of Civil Case
刘加良
【摘要】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缺乏对民事审限制度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提出民事审限制度应当以保护权利、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为基本价值,并以此为基点阐明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强调健全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必须重视我国社会由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大背景、时下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状况和现阶段我国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最后提出了尝试性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民事审限制度;保护权利;追求效率 ;制约权力
【全文】
民事审限制度究研究
摘要: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学缺乏对民事审限制度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提出民事审限制度应当以保护权利、追求效率和制约权力为基本价值,并以此为基点阐明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强调健全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必须重视我国社会由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大背景、时下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状况和现阶段我国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最后提出了尝试性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民事审限制度;保护权利;追求效率 ;制约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司法改革向更深层次和更广层面的拓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关注对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的、既判力等基本问题的研究,而且关注对民事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其中对民事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涉及审级制度、审前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督促程序等。但对审限制度的研究则显的十分薄弱,缺乏专门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拟以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一审审限”)、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二审审限”)、再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再审审限”)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下称“涉外审限”)为对象对我国现有的民事审限制度进行尝试性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对民事审限制度研究的更多关注。
一、民事审限制度的基本价值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1](p55)一项制度的建构必须以一定的基本价值为导向进而在运行中自觉接受该基本价值的指导。民事审限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之一,应有其基本价值,并且其基本价值不应是单一的。对此,我们认为:(1)保护权利是民事审限制度的首要价值,在民事审限制度的多元基本价值中居于优先的地位。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在不能满足人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做得好些,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是渴望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合法权利得以恢复到正常状态,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正当权利。通常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这一通常观点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则体现在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应当周全、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民事审限制度作为对审判权行使的时间层面的要求与限制,应该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及时救济的有力保障,在应然层面上应该能够防止因法院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遭成损害或更大的损害。(2)追求效率是民事审限制度的现实价值。迟到的正义也是不正义,久长的裁判等于恶的裁判。民事审限制度通过设定期间对法院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理应旨在促使法院及时地实施诉讼行为,避免诉讼迟延的出现,促使民事纠纷尽快得到解决,使人民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审结尽可能多的案件,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尽可能充分的利用,理应旨在节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使民事诉讼相比较于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长处与优点得到更充分的发挥;(3)制约权力是民事审限制度的内在价值。审限延长问题是民事审限制度的核心问题,审限延长理由的成立与否以及批准与否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在审限延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它具有权力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不平等性、可交换性、利益性、可能的侵害性和被滥用的极易性。对于特定国家的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存在形态而言,没有哪一个要素的作用比法官的职权行为的作用更大。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官能否公正的处理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具体案件,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于司法和法律乃至国家正式制度的评价,将进而间接影响到社会全体成员对于司法和法律乃至国家正式制度的评价。所以一旦这种权力被滥用,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护,得不到有力保护的权利就会在或多或少的场合出现缺位,而权利的缺位则会导致制度化的程度降低,最终导致法律制度化或司法改革制度化的实效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制约权力便成为建构民事审限制度的内在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