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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价值”问题--反思 “以规范性研究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学

【注释】休谟(D.Hume)《人性论》商务印书馆,关文运1980年版,第501页以下。
参见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New York: Hafner Publishing Co.,1948,P293
在社会学领域,这一“实证”研究的主张,从孔德到斯宾塞直到迪尔凯姆,虽具体表述有不同,但基本精神一脉相承。
包万超:“作为严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下)”,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1月9日
狄骥:《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A.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Lodon, Macmillan Education Ltd, 10th. Edn.,1959;并可参见詹宁斯的有关评论。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8页。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07页。
这种心理的表白,可参见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52-153页
华勒斯坦等:《开放的社会科学》刘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页
狄骥:《公法的变迁》冷静译,郑戈校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1914年,韦伯在其论文《“伦理的中立性”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意义》中,提出了“价值无涉”的概念,并把它看作是经验科学的规范原则(regulativeprinciple)。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第72页、第158页、第147页。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7-38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 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8-109页
D.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17-418页。
在法律思想史上,从亚里士多德引证安提戈涅主张“不正义的法就不是法”以来,自然法学派一直就法与道德的关系与实证法学派争论不休。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的观点是:法律现实主义者犯了与实证主义者同样的错误,即假设将“实然”与“应然”,实在法与道德做严格界分是可能的和可欲的。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
华勒斯坦等《开放的社会科学》刘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页
参见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http://www.cc.org.cn/wencui/021202200/0212022004.htm(2002/12/3)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何意志校,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页
铃木义男、杉木樟三郎:《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变迁》陈汝德译北平大学法商学院研究室丛书1937年。
让·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布莱克著,唐越、苏力译,《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洛克林认为公法并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相反,我们最好把它看做一种相当特殊的政治话语形态。”参见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中文版序。波斯纳也曾宣布“法律需要理论,但那是社会学的理论。”参见波斯纳著,《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9页
按照韦伯的观点,社会事实与自然事实完全不同,社会事实的特点是与价值相关,而自然事实却不然。因此,自然科学的研究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有着原则界限。正如本文所述,要使他的这种立场与其“价值无涉”主张保持一致,价值无涉主张本身不能作绝对化理解,而应该理解为一种理想目标,一种价值判断。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
根据哲学解释学理论,以现在的眼光看到古人的局限,并不说明今人比古人高明或客观,只是“时间距离”的作用。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113页
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版49页。
“我不认为戴雪对于政治权威之性质的信仰可以而且应当同他的法律主权要领分割开来。”参见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08页,并可参见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0页。。
Max. Web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ltich e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second printing), V.I, P4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中文译序第22页。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中文译序第139页。
主要指胡塞尔的现象学,阿·舒茨的现象主义社会学,存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伽达默尔的诠释学,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社会理论等。
波普认为科学并不是真理而只是猜测的知识(但波普仍然信任科学方法是可靠的)。库恩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应,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Larry . Laudan)则认为科学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总是处于一个网状的互动关系之中。科学家选择一种理论必须符合他们所持有的方法论原则和能够体现他们的价值论和所欲求的目的;另一方面,科学家所接受的理论又会对方法论和科学目的的选择提出要求和限制。分别参见《科学发现的逻辑》、《科学革命的结构》和《进步及其问题》。
如普特南(H.Putnam)认为在科学命题和伦理命题、科学方法与其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形而上层面的界线,事实与价值之分同样如此,他提出了价值事实的概念,认为 “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而我们的每一个价值也都负载事实”。参见,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48页。
“这种认为科学与‘价值’有可能完全分离的学说,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种‘意识形态’。它当然是现代西方世界一种特殊的哲学。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科学。”参见杰本明-史华兹:“中国古代思想的世界导言”,程钢译http://www.cc.org.cn/pingtai/011107300/0111073000.htm(2002/12/3)
可参见波斯纳总结的三种客观性观念即本体论上的客观性、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和对话式的客观性。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42页
马克.布洛赫著:《历史学家的技艺》张和声、程郁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理查德.J.伯恩斯坦:《超越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版。
T.S.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
如关于行政法的功能和价值目标等基础性理论,虽然目前平衡论已经赢得许多学者的认同,但控权论等不同观点仍然有自己的支持者。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何意志校,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版
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http://www.gongfa.com/maburysuli.htm(2002/12/3)
张千帆:法学研究的“新范式”?建立严密的新实用--实证主义法学体系,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list.asp?sid=77&sname=学术范式的思考(2002/12/3)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对似乎有共识的价值观念进行反思,是有可能并且有意义的。一个例证是:苏力:“法律如何信仰”http://www.tyfw.net/dispnews.asp?id=620(2002/12/3)。
O. W. Holmes, The Common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38, P1
有关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的区分,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郑正来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1页。
这里的“意义”指“公共的”意义。参见格尔兹:《文化的解释》纳日碧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跨学科或多学科的研究,往往并不能实现一种开放的社会科学,而只不过是用另一种受到专业分工的纪律束缚的研究传统,取代了现在这种研究传统,用另一种封闭性取代了这种封闭性。”参见李猛:“法律与社会” http://www.gongfa.com/limengfalvyushehui.htm(2002/11/20)
]让.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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