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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的构成及特点

   其次,违禁物品的持有必须在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之下。在实践中,控制或支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携带或私藏、寄存、委托他人保管、夹带、放置在交通工具、居室院落等地方,只要在行为人控制范围之内,掌握着违禁物品,就可以定行为人控制或支配。行为人持有违禁物品,可能属于自己的,可能是借用的,以及别的来源状况,对持有的违禁物品是否享有所有权,不影响对行为人持有事实的认定。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形成对违禁品的支配或控制,都可以认定持有。
  第三,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在不构成其它相关犯罪的前提下,才可以认定构成持有刑犯罪。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持有违禁物品构成其他相关犯罪,诸如走私、贩卖等,或者行为人拒不说明禁品的来源和用途,司法机关也无法查明违禁品的来源,用途或持有的目的,才能认定构成持有犯罪。如经查证,能证实行为人持有违禁物品是为了实施其它犯罪或者出于其它犯罪目的,如贩卖、窝藏、走私等犯罪,则不能认定为持有型犯罪。
  第四,持有违禁物品必须达到法定数量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法律才规定为犯罪。依照刑法之规定,构成持有犯罪,必须持有的违禁品达到法定数量或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诸如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等等;如果违禁品的数量不大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只能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因此,持有违禁品的数量或造成社会危害情节,是认定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条件之一。在实践中要准确衡量和认真把握,客观公正地进行定罪处罚。
  三、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是违禁物品而故意持有。
  持有型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违禁物品而持有、携带、私藏、保存等。认定持有故意,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方面理解,有两种状态;其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违禁物品;其二,行为人故意非法持有违禁物品。两种不同的状态,反映出两种不同的主观恶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可能将一些违禁物品采用假冒其他物品或者夹带在其它物品中等欺骗方法交由不知情的人保管、携带,由于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持有违禁物品,主观上则没有持有违禁药品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再者,行为人还可能误将其他物品当作违禁物品持有。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不影响非法持有违禁物品主观罪过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对非法持有的违禁物品在事实上有明确认识,至于客观上是否实际持有违禁物品,不影响对持有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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